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李旭目录一、法定依据及行政审批权力划分二、审批流程及其要求三、提交材料分析及审批工作要点四、现场审核专家组成及审核内容五、制证六、种畜禽场的日常监管一、法定依据及行政审批权力划分《中华人民共和令第 45号发布)第二十二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四川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川府函[2007]48 号):“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均按本办法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一、法定依据及行政审批权力划分(一) .川府发〔 2013 〕 6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将“二级扩繁(父母代)、一级扩繁(祖代)之外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下放到市(州)、县(市、区) 。(二)、川畜食函〔 2014 〕 22号“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 2014 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将 2013 年省政府下放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和下放层级调整为“种畜禽原种场(曾祖代)和生猪一级扩繁场(祖代) 之外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下放市(州)、县。一、法定依据及行政审批权力划分(三)、农业〔 2015 〕5号“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农业系统省市县三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进一步明确: 省级:种畜禽原种场(曾祖代)和生猪一级扩繁场(祖代);由市级初审市级:除猪外的一级扩繁场(祖代) 县级:二级扩繁(父母代) 二、审批流程及其要求(一) 省级办理: 原种场及生猪一级扩繁场二、审批流程及其要求(二) 市县级: 市-除生猪外的一级扩繁场(祖代) 县-二级扩繁(父母代) 三、提交材料分析及审批工作要点(一) 《四川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签章是否齐全,数据是否符合法定规模: ××× (品种) :母×头(只) ,公×头(只) ,血缘×个; ××× (品种) :母×头(只) ,公×头(只) ,血缘×个; 三、提交材料分析及审批工作要点(二)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以下: ; (场址、占地面积、圈舍建筑及布局、饲养、选育、防疫、粪污处理及设施设备等情况); 参照《种畜禽场建设布局规范》 ; 参照《四川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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