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静脉用药调配中心的建设与 管理,规范临床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工作,保障用药安全,促 进合理用药,防范职业暴露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 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 净区的洁净度、噪音、静压差、温度、相对湿度及工作区域 照明度等进行检测与现场验收,符合规定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 静配中心的设计和装修施工材料及其工
艺应当符合消防要求,预留消防通道,配备消防设施设备、 应急灯等。非洁净控制区和辅助工作区可设置喷淋系统、排 烟系统和烟感探测器。洁净区内设置烟感探测器等消防设施 并制订消防应急预案,确保洁净区消防安全。
第二十三条 静配中心应当根据调配药品的性质分别 建立不同的送风口、排 /回风系统。洁净区内的气流循环模 式、送风口和排/回风口数量和位置应当符合要求。
第二十四条 静配中心各功能区应当按要求设置水池 和上下水管道、不设置地漏。淋浴室和卫生间属于污染源区 域,应设置于静配中心外附近区域,并应严格管控。
第二十五条 静配中心应当配置水平层流洁净台、生物 安全柜、医用冷藏柜等相应设备。水平层流洁净台和生物安 全柜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生物安全柜应当选用II级A2型号。
第二十六条 静配中心配备的自动化设施设备应当符 合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或行业标准,以免对成品输 液质量造成影响。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七条 静配中心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人员岗 位职责和相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落实。
第二十八条 静配中心应存储的档案文件主要包括:规 章制度、工作流程、岗位职责;人员信息、健康档案与培训 记录;项目设计文件、装修施工的合同、图纸、验收文件; 仪器、设施设备等的合格证、说明书以及各项维修、维护保 养记录;药品管理、调配管理与各环节质控工作记录;督导 检查记录等。
第二十九条 静配中心应当严格落实处方审核有关规 定,为药师开展处方审核工作提供信息化支撑。
第三十条 静配中心药师应当与临床科室保持紧密联 系,了解各临床科室静脉用药特点、总结临床典型案例;调 研、掌握临床静脉用药状况;收集临床科室有关成品输液质 量等反馈信息。
第三十一条 静配中心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标准操 作规程,做好清场、清洁和消毒工作,并严格控制洁净区和 非洁净控制区人员的进出。
第三十二条 静配中心应当加强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 保养管理。通过培训,提高对设施设备和洁净环境的管理水 平。
第三十三条 静配中心应当制定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实 行危害药品等医疗废物分类管理,做到分别包装放置、逐日 清理,交由本医疗机构有关部门统一处理。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临床诊疗需求 ,采购适 宜包装、规格的药品,提高静配中心服务水平,减少剩余药 液的产生,并建立相应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对剩余药液进行 处理。
第三十五条 静配中心应当建立应急预案管理制度与 处置措施,包括危害药品溢出,水、电、信息系统与洁净设 备等故障及火灾等应急预案。
第六章 监督指导
第三十六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省级药事管 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静脉用药集中调配管理专业组, 专业组成员应当是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并具备以下条件:在 静配中心工作 5 年及以上、熟悉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工作模式 与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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