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智慧城市产业联盟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智慧城市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知识产权管理,保证联盟项目顺利开展,根据联盟章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作为联盟协议的必要补充,适用于联盟的一切技术、经济活动。第二章知识产权的归属第三条在联盟启动前,由各承担单位与项目服务中心签署知识产权协议,根据国家知识产权相关规定, 事先约定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及推广应用时的利益分配原则。参与项目的各承担单位须对知识产权的共享原则作出承诺。第四条在联盟组织的项目中,对于各自投入的知识产权,项目合作方应签订协议,明确知识产权共享的范围和方式。第五条联盟组织项目的合作方,未经许可不得将他人投入的知识产权用于联盟项目之外的其他用途。第六条对于联盟会员单位以自筹经费为主、利用联盟的共性平台技术深度开发的产品与工艺技术,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开发该技术的联盟会员单位所有。第七条会员单位自行合作的开发项目,知识产权按相关方协议约定其归属,相关协议在联盟备案。第八条在完成技术成果后, 合作各方一致同意, 才能申请专利。合作各方共同申请专利前, 应签署“共同申请专利和确认专利权益的协议书”,明确申请专利的费用以及专利年费分担内容, 申请人排名按约定的单位排名执行; 一方面确认放弃专利申请的, 其他方可申请专利, 其专利申请及年费由申请方承担。第三章知识产权的使用第九条联盟签约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 项目合作各方可以在本单位和控股企业中无偿使用, 该使用权指将本项目开发的技术成果或产品应用于本单位的生产、工业和设备使用中。第十条对于联盟成员单位以自筹经费为主、利用联盟的共性平台技术深度开发的产品与工艺技术, 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当向联盟成员外的其它企业辐射和推广时, 将采取有偿转让方式, 不能作为“排他”技术由承担完成单位所垄断。第四章知识产权的利益分配第十一条知识产权的利益分配,按照成员对联盟和具体项目的贡献大小以及公平、客观的影响, 确定各方利益分配关系, 协商、调整和确定利益分配比例和方法。在具体项目协议中, 应明确知识产权( 专利、技术秘密、著作权等) 相关条款, 事先约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推广应用时的利益分配规则。第十二条对联盟项目产生的专利、技术秘密以及非专利技术成果等知识产权向联盟外转让或许可使用须经理事会审议, 以书面形式执行。其所获利益, 各方按实际投入及贡献大小商定分配的比例。第十三条对使用联盟开发基金、共同开发的共性技术,向联盟外辐射和推广时,将采用有偿转移方式,所形成的利润归联盟所有,促进联盟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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