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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考试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篇(2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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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考试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篇(21)
  (3)经本人申请或人民法院通知而参与本诉已经开头但未终结的诉讼。
  
  (1)行政惩罚的被惩罚人;(2)其权益受被惩罚人侵害的受害人;(3)详细行政行为

土地登记考试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篇(21)
  (3)经本人申请或人民法院通知而参与本诉已经开头但未终结的诉讼。
  
  (1)行政惩罚的被惩罚人;(2)其权益受被惩罚人侵害的受害人;(3)详细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方;(4)详细行政行为涉及或影响其权益的人;(5)行政裁决的一方当事人;(6)与行政机关共同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非行政机关组织;(7)两个行政机关作出了相互冲突的详细行政行为,其中一个为被告的,另一个可能是第三人;(8)越权之诉的被越权机关。在司法审查中,第三人位于当事人的地位,从而享有与原告或被告根本一样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其中对于第三人较为重要的权利是:其在诉讼过程中,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独立恳求;不服一审判决,有权依法上诉,等等。
  六、司法审查中的诉讼代理人
  ,是指依据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指定,或者承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托付,以当事人的名义,在肯定权限范围内,代理当事人进展诉讼活动的人。被代表的一方当事人,称为被代理人或托付人。代理当事人进展诉讼活动的权限,称为诉讼代理权。诉讼代理人具有以下特点:


  (1)只能以被代理人名义进展诉讼活动,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展诉讼活动。
  (2)参与诉讼的目的是维护被代理人的权益,而不是为了自身的权益。
  (3)诉讼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诉讼行为,其后果由被代理人担当。
  (4)只能代理当事人一方,而不能在同一诉讼中代理当事人双方。
  (5)必需是有诉讼行为力量的人。
  《行政诉讼法》规定,依照诉讼代理权发生的依据不同,可以将代理人分为以下几种:
  (1)法定代理人。指依据法律规定行使代理权代替无诉讼行为力量的公民进展行政诉讼的人。
  (2)托付代理人。指依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托付授权而代为诉讼行为的人。
  (3)指定代理人。指人民法院指定的代理无诉讼行为力量的人进展行政诉讼活动的人。司法查审的标准司法审查的标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查详细行政行为时推断其是否合法或合理的尺度。包括合法性审查标准与合理性审查标准。人民法院对详细行政行为进展合法性审查,这是我国行政诉讼的实质和核心,是司法审查中的通常标准,也是首要标准。合理性审查标准只限于特定范围和特定事项的特定情形,有着极大的局限性。合法性审查标准主要有五个方面:(1)主要证据是否确凿、充分;(2)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3)是否符合法定程序;(4)是否超越职权;(5)是否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合理性审查标准有两个:(1)是否滥用职权;(2)行政惩罚是否显失公证。司法审查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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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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