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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
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鉴于双方在洽谈合作及合作过程中,协议一方及其关联方〔以下称为“披露方〞〕将向协议当责任。
4.承受方应采取一切合理且不低于承受方对其类似的**信息所采取的措施来保守披露方披露的**信息,防止**信息被盗窃或〔和〕泄露、未经授权的使用、因任何第三人的疏忽导致**信息的泄露。
5.承受方知悉**信息被未经授权地使用或披露,应立即通知披露方并自负费用协助披露方采取救济措施。
6. 承受方的**义务自**信息披露之日起5年后完毕。
第三条免除**义务
承受方对于其可以书面证明的以下信息不承当**义务:
1.在披露方披露时,该**信息已经合法公开;
2.非因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信息已经或正在被公开的〔但因第三方违反相关**义务导致公开的除外〕;
3.有书面证据证明在披露方披露信息之前承受方就合法拥有此项**信息的;
4.承受方从第三方合法获取的**信息,而当时第三方不受**义务的约束;
5.在未接触披露方**信息的情况下,由承受方独立开发的**信息;
6.如果法律强制规定或有关政府行政机关、监管机构强制要求承受方必须披露**信息或依据**信息做出任何意见、判断或推荐,承受方应提前通知披露方,使披露方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同意免除承受方履行本协议的局部义务。在披露上述**信息时,承受方必须最低限度地披露**信息并尽力确保有关部门对披露的**信息予以**。
第四条不授予其他权利及许可
1.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授权,承受方不得对**信息进展反向工程或反汇编等,不得利用**信息谋取任何知识产权,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2.披露方根据本协议向承受方披露**信息、其他相关信息,不构成授予任何关于专利、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许可行为,也不构成任何关于保证不会侵犯第三方的专利、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承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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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协议不在协议双方之间建立任何商业上的代理、合作关系,如对采用或含有**信息的产品的委托宣传、买卖等。
第五条对**信息不作保证
披露方对所有的**信息均按原样提供,对其准确性及完整性不做任何明示、暗示的保证或其他承诺。
第六条资料的返还与销毁
1.所有由披露方披露给承受方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件、图表、模型、设备、草图、设计、清单等**信息的任何有形载体均属于披露方财产。在完成协议工程后,或本协议解除或终止时,承受方应在十日内:
〔1〕立即返还或销毁全部载有**信息的资料及其复印件、摘要等;
〔2〕消除所有存储在计算机和其他设备中的**信息;
〔3〕提供一份被销毁资料的清单,证明承受方已履行上述两项义务。
但根据甲方监管机构要求及甲方内部规章制度要求存档的除外。
2.尽管**信息已返还或销毁,但承受方及其雇员仍继续受本协议的约束直至本协议约定的承受方**义务期限终止。
第七条通知
为本协议项下**信息的交流和传送的目的,双方各自的通知地址、授权代表〔可依据书面通知予以变更〕如下。
甲方;
地址:
::联系人:乙方
地址:::联系人:
第八条出口合规
双方同意遵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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