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
村
民
自
治
章
程
(样张)
浦东新区曹路镇人民政府
二O一O年一月
曹路镇XX村村民自治章程
(XXXX年X月X日村民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和国家政策,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教育和督促村民履行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发展文化教育、卫生等事业,普及科技知识,促进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积极发展经济,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合伙经营者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三)管理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四)办理本村的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及时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设置村务公开栏和意见箱,接受村民的查询、意见。批评和监督,并认真做好反馈。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下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兼任下属委员会主要成员。
第十七条 村民小组是村民委员会领导下开展群众自治活动的组织。根据居住状况、人口多少,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
村民小组设组长一名,由该组村民选举产生。村民小组长职责:(1)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2)负责召集村民小组会议和组织本组村民落实村民委员会交给的各项任务,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报告工作;(3)及时向村委员会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
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决定事宜,应遵从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四节 村务监督
第十九条 村建立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民理财小组、帮困救助评估小组、村民建房监管小组等若干小组(以下简称村务工作小组)。村务工作小组成员一般在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小组长由小组成员推选产生。村务工作小组成员应当热爱集体,公道正派,坚持原则,有一定的议事能力;小组中应当有具备一定财会专业知识成员。
村务工作小组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若其成员工作不称职者,按原推选方式予以更换。
第十二条 村务工作小组负责督促村民委员会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各项制度;对村民委员会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情况和村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收集和反映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监督村民委员会及时作出答复。村务工作小组组长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
村务工作小组至少每年一次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村务工作小组对村民委员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镇、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
(一)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的;
(三)对应当有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擅自作出决定或者处理的。
(四)对村民、村务工作小组成员打击报复的。
第四章 经济管理
第一节 土地管理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区、镇人民政府的总体要求,编制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严格按照规划实施建设。
第二十三条 本村所有土地,包括宅基地、企业用地、耕地等(国家所有除外),都归村民集体所有,有村民委员会统一管理,土地承包者和使用者只享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二十四条 全村耕地按照在村人口实行承包经营,承包期为30年。村民承包的耕地可以实行流转有偿经营,但需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并签订有关协议;村民可以自愿放弃对耕地的承包使用权,经村民委员会同意,签订有关协议并进行公证后有效。
第二十五条 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批租、征用或使用的土地,涉及吸劳和养老及各项经济补偿,按有关规定办理,有村民委员会统筹安排。村民应当服从村民村民委员会对全村土地的统一规划和调整,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
第二十六条 鼓励村民对土地实行规模经营,提高土地产出率。土地承包者应自觉按村种植计划安排生产,完成国家下达任务。
第二十七条 土地承包者负有保护土地资源的责任,应合理使用土地,增加有机肥投入,提高土地肥力。
第二十八条 鼓励村民住房向居住区集中,严格控制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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