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公司章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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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是为拟设立的中外合资公司提供的章程参照格式。合资公司应根据合资公司的合同及合资公司经营管理的具体规定和条件填写,或增减或改写有关条款公司所在地举办。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三十天书面告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六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通过的决策无效。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具体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事项须董事会一致通过。
(注:每个合营公司可根据各自状况而定。)
第三十条 下列事项须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或过半数董事通过。
(注:每个合营公司可根据各自状况而定。)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合营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下设生产、技术、销售、财务、行政等部门。(注:根据具体状况写。)
第三十二条 合营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__人,正、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实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平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 合营公司平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联合签订方能生效。需要联合签订的事项,由董事会具体规定。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为__年。经董事会聘任,可以连任。
第三十六条 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任,可兼任合营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档职工。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合营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八条 合营公司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审计师各一人,由董事会聘任。
第三十九条 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由总经理领导。
总会计师负责领导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合营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行经济责任制。
审计师负责合营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审查稽核合营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向总经理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四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档职工祈求辞职时,应提前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策,可随时解雇。如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四十一条 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根据中国财政部制定的中外合资经营公司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合营公司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种会计年度。
第四十三条 合营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写。
第四十四条 合营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汇价计算。
第四十五条 合营公司在银行或银行批准的的其他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
第四十六条 合营公司采用帐。
第四十七条 合营公司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合营公司所有的钞票收入、支出数量;
二、合营公司所有的物资发售及购入状况;
三、合营公司注册资本及负债状况;
四、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长及转让状况。
第四十八条 合营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种会计年度头三个月编制上一种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 合营各方有权自费聘任审计师查阅合营公司帐簿。查阅时,合营公司应提供以便。
第五十条 合营公司根据《中国中外合资经营公司税法施行细则》的规定,由董事会决定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第五十一条 合营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根据《中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和合营合同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利润分派
第五十二条 合营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藏基金、公司发展基金、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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