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家庭教育
论家庭暗示教育
一、暗示与境示教育
当我们提到如何对孩子进行家庭教育时,往往都是在受教育者明显意识到教育者的“教育”或要求意图这样的意义上展开的,而较少涉及到相对于受教育者来说教育意味不那么明显,但却实实在在发生了教育孩子的成长逐步帮助其降低外界影响的程度,而向更多的自我暗示、自主控制、自主行为过渡。
第三,暗示教育与明示教育、他人暗示与自我暗示的关系问题。既然暗示教育只是依据孩子发展的特点和家庭教育的特殊性提出和采用的一种辅助性教育形式,那未对于渴求知识、渴望探索世界、认识生活而又能力有限的孩子们来说,直言不讳、明白无误的教导和指示,在许多情况下都是他们所同样需要的,关键在于这种教导和指引是否合乎当时的情境,合乎孩子当时真正的愿望需要。只有在暗示更易为孩子所接受,或者某种影响只能通过暗示实施,或是通过暗示教育影响效果更好等情况下,暗示教育才是必要的。当明则明,宜暗则暗,明暗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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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或不重视暗示教育,都有可能削弱教育效果。另外,暗示教育一般指的是他人的暗示作用,然而如上所述,随着孩子的发展,暗示教育的主体应逐渐由他人向自己转移,即由他人暗示向自我暗示过渡,以逐渐培养和增强孩子的自我意识、自我调控乃至自我教育的能力,实现从较多地接受外部暗示、较多地表现出或形成更具主体意义的自律倾向。
第四,家庭生活中成年人日常行为的教育意义或影响问题。对于孩子来说,父母的日常行为是其成长初期最经常、最直接、最具权威性的影响源。这里面既可能有积极的教育,也可能有消极的影响和负面效应。家庭行为与学校行为的一个明显区别,正是其日常行为更多、更大的随意性和非正式性,这使得作为家庭教育者的父母、家长们面临着一个有可能会使他们当中的不少人感到难为情或难以接受的客观要求:稍稍收敛一下“我是家长,我是大人,因而我怎么做都有道理”一类的想当然和自信,更多一些自我检视、自我约束以及“我这样做是否有益于孩子”、“这样做孩子会怎么想、怎么看”一类的反省和思考。
四、家庭暗示教育的若干规则
并非任何意图良好的暗示都会获得预期的教育效果。鉴于暗示既有正向功能也可有负面作用,有必要注意提高暗示教育的有效性问题。在实践操作上,根据有关研究并综合儿童教育专家的建议,父母、家长们应该遵循如下教育规则。
规则一:要对孩子充满期望和信任。心里充满希望和信任,才有可能更加关注教育孩子的有效性问题,才能在不知不觉中给孩子以信心和力量,并逐渐转化为孩子自身的希望与追求,教育心理学中的“皮格马利翁效应”可为明证。
规则二:创设能给孩子以多种积极暗示的良好情境。家长们应该努力创设良好的智力、情感、道德、审美环境和规律性生活环境,让孩子置身于有益身心健康发展的环境氛围之中,从而获得各方面的积极暗示。这意味着,良好的暗示教育环境必须具备全面性、整体性的特点,而此类暗示环境的形成,需要家庭中各方面影响因素的协调、统一和家长整体教育意识的确立。
规则三:要避免经常给予孩子某些具有消极性质的暗示刺激。经常性的消极评价,总是把自己的孩子与其他孩子相比尤其是以已之短与彼之长相比,以及往往提出过高要求或安排超出孩子实际潜能的活动等,都有可能对孩子的自信心和自我意识形成不良影响。这是家庭教育中一个值得注意的心理误区。
规则四:讲究暗示策略和技巧。有时可有意识而又悄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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