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缴纳
1、税款缴纳措施
纳税人应当根据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拟定的征收措施缴纳税款。
(1)自核自缴。生产经营规模较大,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对的,一贯依法纳税的公司,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公司根据税法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后内资公司在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外商投资公司和外国公司在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3)根据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凡经营应纳税商品、货品的,应于发生纳税义务的当天向经营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其他税种,税法明确规定纳税期限的,按税法规定期限缴纳税款。
(5)税法未明确规定纳税期限的,按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
3、核定税额的状况
(1)经县(市)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不设立帐簿的;
(2)应当设立但未设立帐簿的;
(3)虽设立帐簿,但帐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核的;
(4)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5)未获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和跨县(市)经营的纳税人,逾期未进行纳税清算的;
(6)合资公司的合伙者采用产品提成措施分得产品的;
(7)公司获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为某项权益的;
(8)应缴税的外国公司常驻代表机构,不能提供对的的证明文献和对的的申报收入额,或不能提供对的的成本、费用凭证的,应当按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的审查意见,根据核定的收入额或费用发生额核算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9)外商承包工程作业或对有关工程项目提供劳务服务所获得的业务收入,如不能提供对的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对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按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缴纳应纳税款。(10)公司或外国公司在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合和其关联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未根据独立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额的,应当根据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合理调节后的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缴纳税款。
4、延期缴纳
(1)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除按税务机关拟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外,还应从滞纳款之日起,按日计算缴纳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2)在的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必需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延期纳税审批表,阐明因素,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核准后,在批准的延期内缓缴税款;未经核准的,仍应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
5、代扣代缴的规定
(1)除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外,有关单位或个人对国家税务机关委托代征零星分散的税收,应当予以配合,并接受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委托代征证书。
(2)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必需根据税法或委托代征证书的规定扣缴或代征税款。
(3)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或代征人代征税款时,纳税人回绝缴纳税款的,或应故不能扣缴、代征税款的,应当立即报告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解决。
(4)扣缴义务人或代征人的手续费由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按规定比例提取发给,不得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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