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基于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征税问题的思考与探讨
对基于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征税问题的思考与探讨
【摘要】淘宝商城在今年的“双十一”。如此巨大的交易额以及增长速度让我们不得不思考目前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下缴纳税收的巨大潜力。本文就当前开展征税可能碰到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建议这几方面的问题都需要我们思考与探讨。
【关键词】电子商务征税税收政策
一、电子商务模式以及发展状态
电子商务及其分类。我们通常所说的电子商务是消费者或者商户在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B2C是指企业通过互联网为消费者提供一个新型的购物环境――。而C2C是指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现状。电子商务服务业在我国目前正在成为一个新兴行业。电子商务发展到现在主要有以下两个特点:网络购物的涉及面增宽,销售模式呈现爆发式增长。电子商务为我国经济发展注入了一股新的活力,解决了部分人员的就业问题。
二、国内外对电子商务是否征税的研究
国外对电子商务征税的不同态度。对电子商务是否征税在国际上主要是有三种观点。美国的电子商务应用是最为广泛,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其认为对电子商务征税可能会严重阻碍这种贸易形势的发展,以至有悖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其次是欧盟代表,其因为较好的先发优势和一体化带来的经济繁荣为电子商务的运营也提供了良好的前景。作为整体税负较高的欧盟的国家,他们都赞同税收系统应该具备法律明确性,即纳税义务要公开、明确、可预见性和税收中性。最后是电子商务水平发展程度处于弱势的发展中国家,基本都采取传统的商业形式,对于代表最新科技的电子商务方式,持观望态度。
我国对待电子商务征税态度。中国的税收政策在电子商务领域基本是一片空白,目前国内学者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作了不同的研究,大体都是主张对电子商务运营模式――网店采取征税的态度。我国工商总局在2010年4月2日起草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这是我国近年来最新出台的关于电子商务管理暂行办法。此办法投射出我国已经开始逐步对电子商务进行管理。
三、开展对电子商务征税对我国带来的挑战
纳税主体难以界定及客户采取离线现金交易问题。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状况来看,我国的电子商务支付方式还没有完全的网络化、在线化,较其他发达国家还有一定差距。很多客户可能选择在网上选择,线下交易。严格的说,这种离线现金交易并未实现完全意义上的电子商务化,又加上电子商务交易无纸化的特征都会难以避免线下现金交易导致的税收流失。
征税客体难界定,税费依据难确定。现行的税法对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提供收入及特许权使用收入等税种和税率均有不同规定。但是C2C电子商务模式因其特殊条件改变了这些规定,将一本分交易对象转化为数字化信息在互联网上传递,从而传统的计税依据失去基础,使得当地税务局难以确认税费依据。
具体征收难操作,税务稽查难发挥。如果根据网店经营者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税的话,各个网店必须向网络交易平台或者商务部门进行实名制认证,如果按照网络交易平台所在地征税的话,大量的税收收入会造成对网店经营者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的不公平。
四、对电子商务征税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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