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国家赔偿法的嬗变
伊强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北京100192)
[Reference]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我国的国家赔偿而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原因中,因监管人员虐待,或者放纵他人实施殴打、虐待等行为占有相当比例,因此新法将虐待、放纵他人殴打、虐待等行为都纳入赔偿范围。这些新的规定,补充、完善了国家赔偿的范围。
第四,完善了国家赔偿程序,增加了举证、质证以及赔偿协商制度。
旧的国家赔偿法对举证责任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请求人中请国家赔偿时均要由自己承担举证责任。这样,造成公民个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各执一词,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难,确定责任难。而新法明确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同时规定了特殊情况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具体来说,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如果举证不能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人民法院有权推定其责任。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
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的证据,如果举证不能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人民法院有权推定其责任。
新《国家赔偿法》第27条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据。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并可以进行质证。这些规定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确定赔偿责任,化解赔偿纠纷将起到积极作用。
另外,新的国家赔偿法进一步完善了赔偿协商制度。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第23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清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重新配置了国家赔偿申诉程序,强化了国家赔偿的监督。
原《国家赔偿法》只规定了赔偿请求人不服赔偿委员会决定的申诉权,没有赋予赔偿义务机关以申诉权。为避免和纠正赔偿委员会可能出现的认定事实和适
用法律的错误,新《国家赔偿法》在赋予赔偿请求人申诉权的同时,
论新国家赔偿法的嬗变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