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招聘外地人才实行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地人才的管理,增进人才市场发展,更好地为首所有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服务,根据《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才招聘管理措施》(如下简称《管理措施》)及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北京市招聘外地人才实行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地人才的管理,增进人才市场发展,更好地为首所有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服务,根据《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才招聘管理措施》(如下简称《管理措施》)及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司、机关(如下简称用人单位)招聘外地人才,和外地进京应聘的人才合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外地人才系指外地来京受聘从事科技、文教、经贸等工作、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人事关系和常住户口不在我市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四条 用人单位所需人才我市不能满足需要时,经我市人才市场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可招聘外地人才。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村料供审核:
(一)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写明单位性质、核心业务、确需招聘外地人才的理由、招聘的专业、职位、数量、聘任期限、待遇、招聘地区及招聘措施等);
(二)证明用人单位法人资格的有效文献;
(三)聘任合同样本。
第五条 人才市场管理部门根据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对用人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招聘外地人才,并于7日内核发《北京市招聘外地人才批准书》(如下简称《批准书》):
(一)我市人才不能满足其用共需要;
(二)用人单位属我市核心扶持或优先发展的部门或行业;
(三)拟招聘的人才和用人单位业务发展有密切关系且的确急需;
(四)拟招聘的人才不属于国家予以人才保护的地区、行业或核心建设项目;
(五)拟招聘的人才身体健康;
(六)符合国家和我市人事政策、人才流动政策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用人单位持《批准书》到外地招聘人才,必需经本地人才市场管理部门批准。在我市刊播招聘启事的,按《管理措施》的规定审批。
第七条 用人单位招聘外地人才后,必需根据《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持《批准书》到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证》,其办理程序按市公安局《有关对用人单位招聘使用外地人才办理有关手续问题的告知》(京公外人管字[]528号)实行。经批准招聘的外地人才,免缴管理服务费。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聘外地人才后,必需持下列材料向我市人才市场管理部门办理《外地人才应聘证》(市人事局统一制作,如下简称《应聘证》):
(一)《招聘外地人才批准书》;
(二)外地人才《应聘证》申请表;
(三)受聘人员人事档案所在部门出具的档案管理和目前工作(待业)状况证明;
(四)县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
(五)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暂住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六)应聘人才如系在职人员,需出具原单位批准赴京应聘的证明文献或用人单位和原单位的借聘合同(合同)。
第九条 对证明材料齐全,符合我市外来人员管理规定、人才流动政策和人才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的外地人才,人才市场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核发《应聘证》。
凡有下列状况之一的,不予核发《应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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