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出境旅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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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________________
甲方(集体或个人): ________________
两方签署旅行合同。
5.旅行社收取团费应出具发票。团费一次付清,两方还有商定的,按商定。
6.旅行社应在收齐旅行证件后 15 个工作日内与旅客确立出团日期。
7.旅行社应在出团前召开说明会,把行程表发给旅客,详尽说明有关事项。缺席者责任自负。行程表应列明以下内容:旅行线路、时间、景点、交通工具安排、酒店名称标准、用餐次数及标准、购物娱乐安排、有关旅行社联系人及紧迫联系方式等。
8.旅行用汇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进行兑换、使用及办理核销或退汇。
二、团费往常包含
1.一次行程签证花费;
2.行程表所列来回交通费、境外机场税(费)、旅行交通费;
3.行程表所列酒店或同级酒店的住宿费;
4.行程表所列的餐费(不含酒水);
5.行程表所列非自费旅行项目第一门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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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团费不包含
1.办理旅行证件的花费;
2.个人旅行不测保险费;
3.行程表所列自费项目及行程表之外活动项目所需的花费;
4.卫生检疫费;
5.进出境行李的海关税、搬运费、保存费和超重(件)行李托运费;
6.酒店内的酒水、洗衣、通信等花费;
7.办理分团的花费;
8.小费等其余个人性开销。
两方还有商定的按商定执行。
四、退团和撤消行程办理方法
1.甲方要求退团,乙方按以下标准扣收业务损失费和违约金:
( 1)未确立出团日期的,不超出人民币 200 元。
( 2)已确立出团日期的:出发前 14 天以上(含第 14 天,下同),扣团费总数 3O%;
出发前 13 至 7 天,扣团费总数 6O%;出发前 6 至 1 天,扣团费总数 8O%;出发当日,扣团
费总数 9O%。
2.甲方要求改正出团日期,乙方应尽量安排,实质损失由甲方肩负;不可以安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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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甲方退团状况办理。
3.乙方收齐旅行证件
15 个工作日内,不可以确立出团日期或撤消行程,乙方应退回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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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团费并支付己收团费 2%违约金;确立出团日期后,乙方不可以准时出团的,应与甲方磋商
选择更期出团或改与其余旅行社并团出发,磋商不行,乙方应退回已收团费并按以下标准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出发前 14 天以上支付已收团费 5%;出发前 13 至 7 天支付巳收团费
1O%;出发前 6 至 1 天支付已收团费 15%;出发当日支付己收团费 2O%。
4.旅客报名时距出发日期已不足 14 天,报名后旅客要求退团的,旅客应按旅行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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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损失支付违约金。旅行社应在旅客报名时将估计的实质损失额照实见告旅客。旅行社
因自己的原由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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