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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险与理赔
(5)车龄或汽车的实际价值
(6)家庭或车主拥有的汽车数量
2、从车主义的汽车保险制度的缺点
(1)强调了车的因素,忽视了人的因素;
(2)保险费的负担不合理,无法调动驾驶员的积极性;
(3)无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应本着最大诚信的态度如实告知,不得有任何隐瞒、虚报、漏报或欺诈。
所谓的重要事实,是指那些足以影响保险人判别风险大小、确定保险费或影响其决定承保与否及承保条件的每一项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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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1)告知;
1)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当主动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以及费率和其他可能影响投保人作出决定的事实。
2)合同订立时,根据询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已知的与保险标的及其危害有关的重要事实做如实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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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险合同订立后,如果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4)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5)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相关情况通知保险人。
6)保险标的的转让,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方可以变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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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证,这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承担对某一投保事项的作为和不作为,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保证分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3、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处理
1)废除保险合同;
2)如果涉及欺诈行为,除了可以废除保险合同外,还可以向对方索赔损失;
3)可以放弃上述两种权利,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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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近因原则
1、近因原则的含义
保险关系上的近因,并非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近因原则是指危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保险人才对发生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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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事故中近因的判定
(1)判定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的近因
(2)判定多种原因相关联造成的损失的近因
1)保险合同上未列明的其他原因导致所造成的损失,一般属于保险责任,应予以赔偿。
2)由除外责任导致保险责任发生所造成的损失,一般不属于保险责任,不予赔偿;
3)由保险责任导致的除外责任所造成的损失,一般应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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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判定原因不明损失的近因
(4)判定保险事故近因的原则
1)如果事故是由保险责任和其他未指明的原因同时导致的,保险责任为近因;
2)如果保险事故是由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同时导致的,除外责任为近因;
3)如果事件有连续性,最后的事件为近因;
4)如果发生损失的各因素可以分开,保险人仅负责保险责任,除外责任及保险责任以外的风险不予负责;如果发生损失的各因素不能区分开,保险人负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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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损失补偿原则
1、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补偿,只能使保险人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失前的状态,而不允许被保险人通过索赔额外获得经济利益。其含义有二:
其一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后,一旦由于保险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被保险人就有权获得全面而充分的赔偿,以补偿保险标的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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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恰好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保险标的发生事故以前的状态,保险赔偿不能高于实际损失。
2、损失补偿的方法
(1)扣除方式
1)按照充置成本扣除保险标的的残值确定实际损失;
2)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确定扣除比例;
3)汽车保险是不定值保险,加之保险金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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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方法不同,可能出现不足额保险,只能根据保险金额按比例赔偿。
4)如果存在保险事故的其他责任人,保险人通常是先赔偿,然后获得代位追倡权。如果被保险人同意,也可以直接在赔偿计算时扣除赔款。
(2)赔偿方式
1)现金支付
2)重置
3)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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