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
一、劳动法的概念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二、劳动法的主要内容
1、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义务
2、劳动就业的有关规定
3、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制度
4、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6、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合同的违约金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持违约金。
劳动合同的生效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生效的时间与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不一定相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理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无效的确认
1、劳动合同被确订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无效劳动合同是由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造成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原则,以及劳动者本人应当实际履行的原则。
特殊情况下的劳动合同履行:
1、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2、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劳动关系管理
劳动合同的变更:
1 提出申请
2 双方协商
3 修订
签字认可,(原则上报社保部门备案)
注意(1)变更理由:不可抗力、政策变化、合同内容(客观)。
(2)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的解除:
1 提出申请、说明理由
2 收集情况、确定责任
3 审批同意、办理手续
签字认可、履行责任
注意(1)解除形式:协商、单方
(2)解除理由:过 失:试用期、违纪、失职、刑事
非过失:非工伤患病、不能胜任、客观环境
经济性裁员:企业经营、市场环境
(3)经济补偿。
劳动关系管理
劳动合同的终止:
可以终止: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得终止: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劳动合同应
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
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
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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