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监督谁
摘要:民意关注审判的特点有:民意关注的是焦点案件、民意具有参加审判的欲望、民意具有易变性及非理性的特征。民意关注司法审判具有主动作用及消极作用。因此,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必需慎重对待民意,做到理性地引导相反。 二、民意关注审判所带来的的主动作用与消极作用 (一)主动作用 ,增加司法的公正性 司法权威在我国面临着公信力不足的逆境,这跟司法活动信息不公开、司法腐败案件常常被揭发有关。在我国,司法审判要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只是其中的一种监督方式。但我们不能忽视这种监督方式。尤其是当前民众参加公共生活的意愿加强,对关切公共利益的焦点案件的普遍关注,使得民意对司法审判的关注事实上也起着一种监督作用。民意要求司法审判活动具有透亮性、公开性,抵制司法腐败,它将使得法官谨慎行使审判权,确保了审判的程序公正。 ,它是某些个案的重要参考 民意不仅仅反映群众对个案公正处置的愿望,从更深层次上,它还承载着群众肯定正值的社会要求。我国目前存在着社会财宝安排不均、公权力越位侵扰私权利、社会保障不足等社会冲突,民意有时所表达的恰恰是对社会底层权益的保障,它能促使决策层更加关注社会资源的公允安排、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同时建构更加合理的利益权衡机制。在司法审判方面,我们不能说全部正值的民意都应当被法官所考虑。但法官在面对重大、疑难案件时,民意所表达的正值诉求应当是一个重要的参考因素。 (二)消极作用 ,缺乏对司法活动程序性、技术性要求的理解 自古以来,我国民众在诉讼中都是秉持一种实质公正的传统观念。公众对个案的相识及其看法,所追求的是其处置的实质公正。而现代司法机关处理案件时,不仅仅要考虑裁判结果的公正性,更要遵循司法程序,即考虑司法活动的职业化要求、技术化要求,这些要求却往往为公众所忽视。因而当司法机关依据这些要求而作出的裁判与民意不相符或有所偏离时,常得不到民意支持甚至遭到反对,这进一步拉大了民意和司法活动的而距离,进而损害了司法的权威。 民意关注司法审判不利于司法独立是从相对意义上来说的。笔者认为,民意与司法独立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当前中国,民意对司法审判的影响是明显的,其影响可以是干脆的,也可以是间接的。但不能说有民意的影响,司法活动就会丢失独立性,也不能肯定地排斥民意。对此,我们应当避开的是让剧烈的、偏激的民意主导法官的裁判过程。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民意关注司法裁判不利于司法独立。 群体心理具有易受示意、轻信、缺乏推断力等特点。面对民意的困难性时,必需区分哪些是真实的民意,哪些是虚构的,哪些具有代表性,而哪些又是虚假的。我们不能解除“某些人别有专心”,利用各种手段制造虚假民意、操纵民意,致使民意产生偏差或被扭曲。虚假民意仅仅是个别主体的利益需求,不具有普遍性,它对司法裁判活动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三、民意与司法审判之间关系的思索 民意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错综困难,民意能对司法审判产生影响,同样司法裁判也可以引导民意。 (一)慎重对待民意,并非每个案件都须要参考民意 并非每一个个案都能引起民意关注,民意关注的主要是那些涉及权贵、民生、道德或者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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