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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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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存款的管理,规范金融机构的单位存款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人民币单位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参加人民币存款的单位, 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存款是指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的人民币存款, 包括定期存款、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存款。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金融机构单位存款业务的管理、监督和稽核工作,协调存款单位与金融机构的争议。第五条除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单位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此项业务。第六条经批准的金融机构吸收单位存款应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范围,同时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第七条财政拨款、预算内资金及银行贷款不得作为单位定期存款存入金融机构。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任何个人不得将私款以单位名义存入金融机构; 任何单位不得将个人或其他单位的款项以本单位名义存入金融机构。第二章单位定期存款及计息第九条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三个月、半年、一年三个档次。起存金额 1 万元,多存不限。第十条金融机构对单位定期存款实行帐户管理(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款除外)。存款时单位须提交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正本等, 并预留印鉴。印鉴应包括单位财务专用章、单位法定代表人章( 或主要负责人印章) 和财会人员章。由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给存款单位开出“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 以下简称“证实书”) ,证实书仅对存款单位开户证实,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第十一条存款单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转帐方式将存款转入其基本存款帐户, 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帐户中提取现金。支取定期存款时, 须出具证实书并提供预留印鉴, 存款所在金融机构审核无误后为其办理支取手续,同时收回证实书。第十二条单位定期存款在存期内按存款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第十三条单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全部提前支取的, 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部分提前支取的, 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其余部分如不低于起存金额由金融机构按原存期开具新的证实书, 按原存款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同档次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不足起存金额则予以清户。第十四条单位定期存款到期不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办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业务按照《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执行。第三章单位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及计息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对单位活期存款实行帐户管理。金融机构和开立活期存款帐户的单位必须遵守《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单位活期存款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开办单位通知存款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并遵守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通知存款章程。通知存款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同期同档次通知存款利率计息。第十九条金融机构开办协定存款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并遵守经人民银行核准的协定存款章程。协定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第四章单位存款的变更、挂失及查询第二十条因存款单位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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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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