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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承诺书5篇 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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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承诺书5篇
之前“法治地平线”公众号曾撰文《“打架"的最高法公报案例—-以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的效力分析》对以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的效力进行了分析,实践中常见的与此相近的是“以物抵债"的
2、法院判决
该案件审理一波三折,一审认为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双方约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已成就,故判决南通三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取得天骄公司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天骄公司在向高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补充协议中以土地抵工程款的约定系流抵契约,根据相关规定属于无效条款,遂裁定指定高院再审。
总结。当事人在债权未届清偿期之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虽然并非直接约定成立担保关系,且抵债有对价,但究其本质,仍为担保债权的实现。由于双方未明确在债务不履行时就抵债标的物进行清算,其性质上仍为流抵契约,故应认定为无效。
(二)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且已转让担保物物权的合同效力
1、案情介绍
朱延凯向韩先进借款,双方口头约定朱延凯将其在鸿凯公司的股份转让给韩先进,,鸿凯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内容为朱延凯将其在鸿凯公司的350万元股权(占公司注册资本70%),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朱延凯将持有的鸿凯公司的70%股权以350万元价格转让给韩先进,韩先进以货币方式于协议签订当日一次性支付给朱延凯。二人持上述股东会决议及股权转让协议到工商局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将股东变更为韩先进。同年9月14日,朱延凯与韩先进签订借款协议,约定:“朱延凯向韩先进借款100万元(具体金额以借据为准),借期3个月;朱延凯以鸿凯公司的资产作为抵押(借款时从工商局办理过户手续,还款时韩先进无条件过户还给朱延凯);朱延凯在借款前的所有债务与韩先进无关;朱延凯如到期不能按时归还借款则鸿凯公司的所有资产归韩先进所有。"朱延凯出具借条,内容为借到韩先进30万元,承诺于2010年12月14日前一次性还清,如到期不能偿还,愿按逾期天数承担每日5000元违约金。9月16日,朱延凯出具借条,内容为借到韩先进50万元,承诺于12月16日前一次性还清等。对于上述借款协议中的资产,朱延凯与韩先进均称与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系一个意思。后朱延凯向法院诉称:双方办理的股权变更实际是为借款的抵押行为,双方之间不具有真实的股权转让关系,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被告韩先进返还股权。
2、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陈述及借款协议上的内容,能得出被告为了保证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要求债务人将股权转让给自己,当债务到期且得到清偿后,再将股权归还债务人。该行为实质上是通过让与股权所有权的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而非一般的股权转让行为,双方约定以转让股权的方式作为债务的担保,系双方当事人合意,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关于合同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原告未能完全清偿的情况下,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被告返还股权,此请求与当事人约定相悖,且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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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anni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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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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