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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进修培训个人体会感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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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进修培训个人体会感言

  前几天参与了局机关组织《公务员法》培训,很受教益,进一步增强了公务执法意识,提高了学法使用措施的观念。现就法律“刚性约束”和责任方面谈下自己的体会:
  公务员制度是中国政治制度重要的构成部分,作为公务员进修培训个人体会感言

  前几天参与了局机关组织《公务员法》培训,很受教益,进一步增强了公务执法意识,提高了学法使用措施的观念。现就法律“刚性约束”和责任方面谈下自己的体会:
  公务员制度是中国政治制度重要的构成部分,作为中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综合法律,《公务员法》的颁布和实行弥补了中国法律体系的一项空白,对于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增强公务员责任意识,增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要而长远的意义。
  应当说中国对于违法的党政领导干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制度已经比较健全,但是追究工作失职、领导失误等领导责任的法律制度尚未触犯法律,也不合用纪律处分时,往往难以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这在客观上形成了对领导干部监督的空白,致使长期以来领导干部“只能上不能下”,相称一部分领导干部责任意识淡薄。
  《公务员法》将“引咎辞职”引入公务员管理中,强调了公务员队伍中领导成员应当承当的责任,《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导致重大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或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引咎辞职或因其他因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将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写入法律,意味着要使用措施律的“刚性约束”来进一步强化法律责任,让领导责任不再一种可以“大错化小小错化了”的虚幻责任,而是更加具体化,这有助于强化领导干部的权责意识,约束其在其位,谋其政,尽其责。
  《公务员法》不仅把领导干部的引咎辞职制度写入法律,并且规定了公务员的辞职制度。《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了予以解雇的五种情形,那些年度考核持续两年不称职,不胜任现任工作,不接受合理安排,不履行义务,不遵守纪律,大错没有,小错不断的公务员,可以解雇。解雇制度的建立,将畅通公务员队伍的出口,打破公务员只进不出的潜规则,加快公务员合理流动,增强公务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因此,引入引咎辞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有助于哺育公务员的责任意识。
  为了避免公务员在任枉法、离任收赃,《公务员法》还对公务员离职后的从业作出了严格限制。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在离职3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和原工作单位业务直接有关的公司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和原工作业务直接有关的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违背者要予以惩罚。 中国公务员队伍庞大,人数众多,如何对这支队伍进行科学管理,是公务员管理机构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公务员法》的颁布,打破了公务员管理单一化的模式,创新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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