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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盖房子新要求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措施.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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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盖房子新规定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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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措施 颁布单位81602 发文字号豫政文[1992]122号 颁布时间1992年06月08日 生效时间19农村盖房子新规定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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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措施 颁布单位81602 发文字号豫政文[1992]122号 颁布时间1992年06月08日 生效时间1992年06月08日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措施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根据《中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行措施》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农村宅基地用地是指农村居民个人获得合法手续用以建造住宅的土地,涉及房屋、厨房和院落用地。
  第三条 河南省土地管理局主管全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的管理工作,市、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用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应遵循节省和合理运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尽量运用荒废地、岗坡劣地和村内空闲地。
  村内有旧宅基地和空闲地的,不得占用耕地、林地和人工牧草地等。基本农田保护区、商品粮基地、蔬菜基地、名特优农产品基地等一般不得安排宅基地。
  第六条 农村居民建造住宅,应严格根据乡村建设筹划进行。严禁擅自占用自留地、自留山建造住宅。
  第七条 农村居民建造住宅,以户为单位,每户宅基地的用地原则,应严格根据《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行措施》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实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突破用地原则。严禁随意套用地区类别。
  第八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用地:
  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原则的;
  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规定在本地落户的;
  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原宅基地影响筹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第九条 有下列状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
  出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房屋的;
  违背筹划生育规定超生的;
  一户一子有一处宅基地的;
  户口已迁出不在本地居住的;
  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其他按规定不应安排宅基地用地的。
  第十条 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向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农村宅基地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根据《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行措施》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实行。
  《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申请书》和《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由省土地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农村宅基地用地实行筹划管理。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筹划,由省统一下达用地指标,并逐级分解,贯彻到村。宅基地用地筹划指标必需严格实行,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第十二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应一户一处按规定的原则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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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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