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2)名词解释
92)抵押权:是为担保债权而设立的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抵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93)质权:称要物合同。例如借用合同就是实践性合同。
118) 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合同可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合同必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
119) 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合同可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特别约定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
120) 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缔结合同的提议。发出要约的一方当事人为要约人,另一方当事人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121) 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对要约内容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
122) 招标:是由招标人提出招标要求,由各投标人相互竞争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一种方式,一般经过招标、投标、开标和决标三个阶段。
123) 拍卖:是指拍卖人同时向若干人公开自己的要求和条件,由拍卖人竞相提出自己的报价与拍卖人订立合同的一种方式。
124)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可以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
125)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双方的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时,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时有权拒绝其履行的请求。
126)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依约定应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确切证据证明对方难以为对待给付时,有权中止履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合同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27) 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正确地履行所规定的义务,使债权人的权利得到完全的实现。
128) 债的担保:是保证债务履行的一项民事制度,是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确保合同履行,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法律措施。
129)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权利。
130) 撤消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消的权利。
131) 保证:根据《担保法》规定,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132) 定金:有的称为定钱,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以保证合同履行为目的,于合同成立时或合同没有履行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款项。定金具有证约作用、预先给付作用和担保作用。
133)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34) 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害或者在约定的其他条件具备时给付约定的保险金额,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135) 知识产权:亦称智力成果。《民法通则》规定,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的创造性的智力活动成果依法享有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在内的民事权利。在我国,知识产权是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及专利权与商标权的总称。
136) 著作权: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是指作者对自己的文学、艺术和科学创作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民事权利。
137) 发现权:是指发现人对自然现象、特性及其规律的新发现、新认识或新的科学研究成果所享有的权利,是法律赋予发现人以发现为客体的民事权利。
138) 发明权:是指发明人对其创造的能够被应用的技术方案、先进的重大科学技术成就享有的权利,是基于发明这一事实而取得的民事权利,即发明人对自己的发明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139) 专利权:依照《专利法》规定,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即独占权。《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140) 共同发明人:是两个以上单位协作或者一个单位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的研究、设计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人。对于共同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共同完成发明、设计任务的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单位所有或持有。
141) 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注册的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又称商标专用权。
142) 财产继承权:简称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承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
143) 法定继承:是遗产继承的一种方式,又称无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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