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XX县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区域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提高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保障房屋运用平安,维护公共平安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访问题,刚好发觉并向有关部门举报违法违规住宅装饰装修行为。
第三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装饰装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持有相关的《营业执照》。
第八条装修人依法享有住宅装饰装修自主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装修人指定装饰装修企业和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激励装修人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接住宅装饰装修,提倡装修运用绿色环保材料。
第九条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个体经营者可以采纳市场监管部门举荐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等示范文本,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条在住宅装饰装修中必需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施工平安操作规范,实行平安防护和消防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和相邻居民的平安及环境卫生; (二)12时至14时、20时至次日8时之间不得进行产生噪声、振动的装饰装修活动; (三)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垃圾,应当根据有关部门指定的位置、方式、时间进行堆放和清运; (四)隐藏工程完工后,应当保存隐藏工程施工图; (五)符合装饰装修技术规范和标准,提倡采纳绿色环保、防火阻燃材料。
装修人自行进行住宅装修的,负责水、电、暖、燃气等施工的人员应持有相关技能的上岗证书或从业资格证。
第十一条在住宅装饰装修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同意,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未做防水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圈占、占用消防前室、楼梯间等公共区域,擅自拆除或遮挡室内消火栓、消防喷头、火灾自动报警等消防设施; (五)损坏和拆除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六)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运用平安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规定所称承重结构,是指干脆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十二条在住宅装饰装修中,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变更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规定所列第(一)(二)项行为,应当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住宅装饰装修: (一)经鉴定属危急住宅的; (二)房屋严峻损坏或者未经修缮加固处理的; (三)已列入拆迁和拆除范围内的; (四)因房屋全部权或运用权争议进行仲裁、诉讼程序的。
第十四条住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十五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根据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十六条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方法第十二条、第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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