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民商案例30.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42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42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毕业作业题目: 民商案例 30 分校: 朝阳电大指导教师: 学生姓名: 学号: 1221001460720 完成日期: 2014 年 05月-1- 卷宗目录序号文件名称页号 1 人民法院民事一审立案审查管理信息表 1 2 民事起诉状 2 3 受理案件通知书 3 4 应诉通知书 4 5 举证通知书 5 6 答辩状 6-7 7 准备庭笔录 8 9 开庭传票 11-10 10 送达证 12-13 11 开庭公告 14-15 12 庭审笔录 16 13 合议庭笔录 17-22 14 判决书 23-24 15 宣判笔录 25-27 16 送达证 28-29 17 18 18 -2- 人民法院民事一审立案审查管理信息表案号:( 1998 )凌民初字第 120 号案由: 著作权纠纷收到诉状日期: 1998 年7月5日案件来源:新收管辖依据:被告住所地涉诉标的: 0元保全方式: 先予执行: 侵犯著作权当事人基本情况诉讼地位姓名或单位名称自然人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或单位住所地联系电话原告杨利民辽宁省凌源市杨杖子化工厂 024-2354789 被告刘玉满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化肥有限公司 024-2154689 审查人意见建议立案审查人:郑华审查日期: 1998 年7月5 审批人意见同意立案审批人:蒋小平审批日期: 1998 年10月2 应收受理 50元预交日期: 1998 年7月5日实收受理费 50元预交受理费 50元司法救助对象收案统计在 1998 年7 月法宗 10( 13,16,19,21 ) 31,35 表备注: 立案人:郑华承办人:李庆华审判长或庭长:王强民事起诉状-3- 原告:辽宁省凌源市杨杖子化工厂, 住所地辽宁省凌源市杨杖子镇. 法定代表人杨利民被告:辽宁省朝阳市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法定代表人刘玉满请求事项一、请求被告停止侵权,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24 万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 1998 年年 7月5日,我厂与被告因被告的广告与我厂的宣传广告部分文字及编排组合形式相同,我厂为宣传化肥、产品的使用方法和企业获奖情况,在广告标题下印有“国家专利号 ”字样,配有包装袋的照片。被告销售化肥过程中,随货赠送的宣传广告原告的宣传广告相比,除更换照片外,文字上将我厂改为朝阳市,其余部分相同。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作品的著作权。判令朝阳市化肥有限公司停止侵权, 公开道歉, 赔偿经济损失 24 万元。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具状人:王丽一九九八年七月五日凌源市民法院附:诉状副本一份; 凌源市人民法院-4- 受理案件通知书( 1998 )凌民初字第 120 号凌源杨杖子化工厂杨利民: 你方与朝阳市化肥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已收到,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二、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等资格证明及代表人身份证明。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 应提交有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三、应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持由本院发出的交费通知单到中国农业银行凌源市支行营业大厅预交案件诉讼费用。如逾期交纳,本院将按自动撤诉处理。 1998 年7月5日(院印) 凌源市人民法院-5- 应诉通知书( 1998 )凌民初字第 120 号朝阳市朝阳化肥有限公司刘玉满: 本院已受理你与凌源杨杖子化工厂著作权纠纷一案,现发送民事诉状副本一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二、你方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一式 2 份。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等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四、需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1998 年7月5日(院印) 凌源市人民法院-6- 举证通知书( 1998 )凌民初字第 120 号凌源杨杖子化工厂杨利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现将有关举证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

民商案例30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42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酒酿小樱桃
  • 文件大小170 KB
  • 时间2017-05-26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