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的赔偿标准
1、死亡赔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
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
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
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并需要进行伤残评的,必
须在治疗终结后 15 日内即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
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 15 日内,由受伤的当事人先向公安机关申请伤
残评定,公安机关才可以进行评定,如受伤的当事人不提出申请的,则视为一般受伤。伤者必须在治疗终结后的 15 日内申请伤残鉴定。
如果伤者 15 天内不提出伤残评定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得到残疾者
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费的权利。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请是无效申
请,即医疗终结后 15 日以后的申请为无效申请,公安交通管理机关
不再受理。 申请应当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以书面形式提出,
公安机关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 30 日内作出伤残评定,并制作伤
残评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向当事人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公安机关评定伤残等级的依据:一是医院证明,二是公安部关于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
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 10 级。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伤残
等级者,应以伤残程度重的等级作为最终评定结论,但须分别写明各
处的伤残等级。
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 15 日内,以书
面形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这里的"当事人"仅指交通事
故中因伤致残的当事人,不包括未受伤的另一方当事人。上一级公安
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 30 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并将重新评定的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根据规定,上一级公安
机关作出的重新评定的结论是最终的决定。
10、残疾赔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案件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
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
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
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的调整。
11、残疾辅助器具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
特殊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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