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关于消防.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8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8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江苏省消防条例》作者:佚名消防工程来源:不详点击数: 45更新时间: 2005-8-8 (1995 年 8月 11 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 1999 年6月 18 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本地区消防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事业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建立消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决定和协调消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公安消防机构依法执行公务。第六条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对危害社会消防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第七条每年 11 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第二章消防组织蕌第八条城市以及经济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区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站)。高层建筑、地下工程、易燃易爆场所等比较集中的重点地区,应当建立公安特种消防队(站)。沿海、沿江水域以及其他水上消防任务较重的地区应当建立水上消防队(站)。第九条下列单位和地区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 (一)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大中型企业、大型集贸市场、重点事业单位和古建筑群; (二)规模较大的专用仓库、油或者储气基地; (三)重要的港口码头、铁路货站(场)、民航机场; (四)其他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和地区。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防火人员,根据需要设立或者确定负责消防安全的管理机构。第十二条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组织及专职、兼职防火人员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承担本单位、本地区的防火灭火任务。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经费由所在单位承担。相邻单位联合建立的专职消防队经费由各组建单位承担。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招聘队员组建的专职消防队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职消防队员与其工作性质、劳动强度相适应的工资福利待遇。第三章消防装备设施建设第十四条城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消防规划。消防规划由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机构共同编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审查城镇总体规划时,应当吸收同级公安消防机构参加。第十五条公安消防队(站)的建设与维护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以及其他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与维护由城建、邮电等有关部门负责。原有消防设施不足或者损坏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增设、维修或者更新。第十六条公安消防队(站)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队(站)布局与技术装备配备标准,并逐步建立现代化火灾报警和通信调度系统。城镇规划确定的公安消防

关于消防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8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endfrs
  • 文件大小55 KB
  • 时间2017-05-27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