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协议书-婚前协议
婚前协议书-婚前协议
婚前协议书【1】
男方:,身份证号:
女方:,身份证号: 页 共 9 页
第十八条:双方均负有照看和教化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双方均负有照看自己和对方父母的义务,不得虐待、遗弃、羞辱对方父母。
其次十条:照看双方父母及亲友礼品馈赠,优先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
其次十一条:双方应当同等的对待双方的父母,任何一方不得搞差别性待遇。
离婚
其次十二条:在双方感情的确裂开时,可以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
其次十三条:因一方身体缘由,导致双方不能过正常夫妻生活时,另一方主有权提出离婚。此种状况下离婚,双方均视为无过错方。
其次十四条:一方在患有重大疾病期间,另一方不得提出离婚。
其次十五条:一方的父母患有重大病病期间,另一方不得提出离婚。若提出离婚,一方也同意,提出方仍旧应当担当一方父母治病所需费用的一半,一方有权通过协商或诉讼的途径主见。
其次十六条:离婚后,无论基于何种缘由,任何一方均不得发表对另一方带有羞辱性、诽谤性的言论,更不得做出影响另一方工作生活的行为。
其次十七条:一方患有久治不逾的疾病且无过错,若另一方坚持提出离婚,应当赐予患病方充分的补偿,以保证患病方日后得到妥当的治疗。若日后补偿费用不足,提出离婚方仍旧应当担当另一方治病费用的30%。提出方不履行时,患病方有权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
离婚时财产处理及补偿
其次十八条:因一方过错导致男女双方离婚时,过错方不得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拿回属于自己的婚前财产。
其次十九条:过错方承诺,在离婚时另外给另一方一次性补偿
元人民币。
离婚时子女归属
第三十一条:离婚时,对于子女的归属,应当优先征求子女的看法,若子女确定跟随一方时,被跟随方不得拒绝,另一方不得干涉。
第三十二条:若子女年龄小于十周岁,过错方应当优先听从另一方对子女的支配,不得提出异议。无过错方在作出支配时,应当适当考虑子女的看法。
第三十三条:若子女确定跟随无过错方,过错方应当每月支付抚养费为月收入的%,但每月不得低于元人民币,直至子女满十八周岁。
第三十四条:若子女确定跟随过错方,无过错方也同意,无过错方每月支付抚养费为月收入的%,但每月不得低于元人民币,直至子女满十八周岁。
第三十五条:子女在男女双方离婚后,患上重大疾病或因上学等缘由而须要较大费用时,由男女双方平均负担。若一方没有经济实力,另一方应当刚好支付,但事后另一方应当偿还,并出具书面凭证。
第三十六条:无论女子跟随哪一方,另一方都有探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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