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的心得体会
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以来,“法治”成为各界关注的专项词,构建“法治中国”成为改革的下一种发力点。10月28日晚,《中共中央有关全面推动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得到了正式发布。这个“升级版”的依法治国大纲,不依法治国的心得体会
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以来,“法治”成为各界关注的专项词,构建“法治中国”成为改革的下一种发力点。10月28日晚,《中共中央有关全面推动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得到了正式发布。这个“升级版”的依法治国大纲,不仅确立了中国法治建设新的战略方向,并且也涉及了诸多具体可操作的决策。
依法治国是中国国家治理理论的创新,是几十年来对国家治理措施进行的曲折摸索所最后得出的对的结论。1997年,“依法治国”被明确写入xx大报告;1999年“依法治国”正式写入了宪法;XX年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更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核心作用。中国长期摸索所获得的一种基本经验是,国家治理不能只依托领导人的个人权威,不能只依托一时的政策,而必须依托根据严格的程序制定的、反映了公众意志和公共利益的、具有普遍约束性的法律;不如此,就局限性以构建起现代的国家治理秩序。在需要建设的法治社会中,政府的权力要受到限制,正如xx指出的,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同步,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要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障。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法治建设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化建设。
并且,法治不仅意味着所有社会各方,涉及政府、社会组织、公民等所有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则办事,遵守法律所确立的程序,严守法律规定的行为边界,不侵犯她人的权利;法治同步也意味着,法律应当成为一种符合社会正义观的内部有序、自洽的体系,意味着应当通过“良法”来实现“善治”。但是,法律是一种实践性的事物,中国社会又处在变化很迅速的转型期,法律体系自身也在经历着剧烈的调节。为此,就需要在法律体系内部构建一种自洽的调节机制,保证法律是“良法”。而要鉴定法律法规与否合理,与否“良法”,唯一的根据只能是所有法律的基本和主线大法——宪法。以宪法这个更高的法律来统合整个法律体系,让违背宪法的法律法规可以根据法定程序而得到规范和清理,“良法”和“善治”才会实现。
从这个意义上而言,这次的《决定》强调要“坚决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规定健全宪法实行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就具有很大的意义。根据中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力也有责任监督多种法律、法规、规章、文献是不是符合宪法,这才干保证法律体系内部的统一性。改革的目的把宪法监督制度实质化,就是要让宪法不再只是高高在上,乃至被束之高阁、被人遗忘,而是要让宪法发挥出威力,细化宪法监督机制;将来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和具体的宪法监督程序,明确哪些主体可以通过什么措施,参与到宪法监督中来。
“良法”的另一种保障是科学合理的立法程序。《决定》规定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措施,摸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完善法律草案表决程序,对核心条款可以单独表决。这所有有助于变化“部门立法”的现状,减少既得利益对法律制定过程的影响,从最初的源头上就保证法律的公正性、有效性。
进一步推动司法改革是进一步走向法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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