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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修改后刑诉法体会.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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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更正后刑诉法学习心得领悟
我国的刑事政策长久以来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与现代司法公正、人权保障和程序平定等原则不相吻合。此次更正刑诉法给检察机关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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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更正后刑诉法学习心得领悟
我国的刑事政策长久以来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与现代司法公正、人权保障和程序平定等原则不相吻合。此次更正刑诉法给检察机关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时机和挑战,新法与旧法相比取得很大的进步,从好多方面对好多问题做出了新的详尽规定,对好多制度如凭据制度、强制举措、侦查举措等也做了更正和完善。
我国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合约》,这就要
求我们进行一系列加强人权保护的法律更正,2004年我国经过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此
次刑诉法修正与时俱进,亦明确将此作为一项基本源则写入了刑诉法(第二条),使该原则由宪法理论进入了实际操作,标志着刑诉法的重心完成了由打击向保护的转移,无疑是一个重要的进步,具里程碑性的意义。
一般刑事案件最大的特点就是先有犯罪结果,再根据各
种凭据追想、还原犯罪事实,故凭据线索无疑是刑事诉讼的
生命线。因刑事侦查一般属事后追查(抓赌博、扒窃、两抢
及交易类的现形性刑事犯罪除外),致使绝大多数凭据材料
在案发时不在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甚至多数重点凭据在犯
罪嫌疑人亲友、同伙控制下,为保障侦查的有效性,自古以
来的侦查一般都是奥秘进行,为的就是防备打草惊蛇,不给
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同伙有毁坏凭据的时间和时机。而“国
家特意机关在追诉、惩罚犯罪过程中,往往不自觉地超越权力、甚至滥用职权,进而侵犯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权利,致使错追、错判,严重损害司法公正”。刑事诉讼法是一部专业性很强的法律,连我们这些基层法院的
审讯人员,都不敢轻言认识、熟悉,更勿论犯罪嫌疑人,故犯罪嫌疑人是否可委托辩解人就显得至关重要。此次更正将可委托辩解人的时间由原来的“移送审查起诉之日”提前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举措之日”,至此,刑事诉讼全过程都可委托辩解人,使侦查阶段不再是真空。且委托人由原来的自行“邀请”,变为“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解人”,进而使犯罪嫌疑人的的权益更易获得保障。自然,在加大保护力度的同时,打击也得跟上,故新法明确规定“辩解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实时见告办理案件的机关”,即侦查透明化了,辩解人的活动也要透明化,辩解人监察司法机关,司法机关也要监察辩解人,防备辩解人帮助串供或毁坏凭据。
新刑诉法新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担当,自诉案件中被告
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担当。”这实际上是“疑罪从无”原则的详尽和明确。“公民没有自证其罪的义务”,在此基础上,衍生出了沉默权,此次更正虽未取销“犯罪嫌疑人对侦
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之规定,未赋予其沉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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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明确举证责任,无疑是一个进步。
更正前刑诉法虽然也有“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诈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凭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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