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古代法律的特征
徐如贺 摘要:我国传统文化历史悠久,气象博大、学派众多,其中,儒、墨、道、法、兵、释、阴阳、纵横等众多文化竞相发展,深刻影响了我国古代的法律制定。多种思想对我国古代法律的影响和渗入,使得我国古代法律自成一体国正统的封建法律思想。儒家主张“为政以德”,以道德教化为治国的根本。孔子说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 ,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意思是说,依靠行政、刑罚的办法来治国,可以使百姓出于畏惧而免于犯罪,却不能使人有知耻之心 ;依靠道德教化来治国,才能使百姓有知耻之心 ,自觉走上正道。汉初君臣寻求长治久安之道 ,总结历史教训 ,得出结论,认为秦的天亡是因为“仁义不施,而攻守之势异也”。经过经验的总结,重新认识了“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的缺陷。荀子说:“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意思是说,刑罚要以教化为基础,只靠刑罚诛杀,没有教化,用刑再多,坏事也不能禁绝。教化也非万能,只有教化而没有刑罚,坏人就得不到惩罚。历代王朝都把“以德去刑”作为考绩地方官吏的一条标准,地方官吏们也都使出浑身解数,通过各种途径,运用各种手段,使老百姓“息讼止争”,以博取“德政”的美名。董仲舒认为为政之道,只有德刑并用,软硬兼施,才能有效地维护封建统治。“亲亲”、“尊尊”原则、“准五服以制罪”等是“引礼入法、礼法融合”的产物,是罪刑确立标准进一步儒家化的重要表现,是“引礼入法”的重要标志。
三、君权神授,法自君出
传统法律的神圣性来源于“天”,并随着“天”的神圣性转移至被称为“天子”的封建帝王身上,使封建帝王拥有不可置疑的立法权和至高无上的司法权。中国封建社会法律的轻缓与否无不体现着统治阶级的代表――皇帝的暴政与善政。同时,法律也成为历代帝王的“治世之工具,帝王之私器”。如葛洪《抱朴子》中写道:“刑之为物,国之重器,君自所执,不可假人。犹长剑不可倒提,巨鱼不可脱渊也。”我国从进入阶级社会,建立国家起,便形成了以帝王为中心的专制政体,可以说源远流长。 奴隶和封建社会的法制都是围绕王权(皇权)进行的,君主“口含天宪”,拥有最高的立法权,法律的制定颁行都需要国王的批准。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由王所出,刑罚由王所定。我国古代“法自君出”、“律由钦定”,以国家制定成文法为主干,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一是皇权法制化的需要。由君主、国家制定成文法典,确立皇权的合法性和至高无上,以维系君君臣臣的等级关系。二是维护中央集权的需要。为了实现和维护中央集权,统治者都十分重视法律的统一制定和实施,通过国家法制的统一,促进国家的统一和中央集权的强化。三是维持家天下的需要。自禅让制被打破后,奴隶与封建社会帝王总希望子承孙继,万世一系。因此历代开国之君,都潜心于制定一部大法,以维持一姓之家天下。
四、法有等级,法外特权
儒家思想逐渐侵入法律之中后,中国的法律有一个儒家化的过程。儒家逐渐把自己的价值理念灌输进了法律系统。这样就用法律来明确保障一种等级秩序,一种尊卑有别的等级秩序。封建帝王首先享受法外特权。“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皇权在一国具有高无上的地位,天子只是“受命于天”,在其之上不可能存在现实的羁束者,法律亦不能例外。因此,君王不但控制最高的立法权,使自己的意志能够随时成为法律;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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