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规程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本行内部审计监督,规范内部审计行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内部审计责任,促进科学管理和防范风险,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
审计职责 第一节
审计范围 其次十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范围。依据本行各项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开展审计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授信业务、负债业务、投资业务、存放和拆借业务、会计结算业务、现金业务
以及内部财务收支的审计; (二)大宗物品选购、基本建设、固定资产大修、营业网点及办公场所装修、监控设施的审计; (三)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印章密押的运用管理等重要部位的审计; (四)内部其他资产及全部者权益的核算与管理的审计; (五)高级管理人员和要害岗位人员的审计; (六)其他各项审计。
其次条
审计目标 其次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披露审计事项的真实性。真实性目标应符合客观、完整、准确的原则。
审计人员持有的审计证据,能够证明审计事项与其实际存在或发生状态一样的,审计人员应当确认其真实牢靠。
其次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披露审计事项的遵循性。遵循性目标应符合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原则。
审计人员持有的审计证据,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全部重大方面,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内部限制制度、业务规范和经济活动原理的,审计人员应当确认其合法、合规、合理。
其次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当披露审计事项的效益性。效益性目标应符合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原则。
审计人员持有的审计证据,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经济利益或节约的成本费用,达到安排、预算、经济合同规定,或与历史对比有所改善的,审计人员应当确认其有效。
第三节
报告职责 其次十六条
审计部门应当向本行的适当机构报告工作:
审计部门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指导,并报告相关工作; 审计部门向本行经营管理层负责并报告工作。
其次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当根据报告关系,无保留地报告审计发觉和供应客观的审计分析、审计评价、审计建议和其他审计信息,刚好报告审计工作安排的执行结果。
第四节
审计机构工作职责 其次十八条
内部审计工作,依据国家财经、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要求,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探讨全行内部审计工作方针政策和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规划。
(二)依据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定期或不定期对本行经营活动进行全面或专项审计,主动发挥审计的职能作用。
(三)制止和订正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对审计中发觉的重大违法、违规、违章问题,向董事长、行长和监事会监事长提出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员的处理看法。
(四)建立完善监控预警制度。在开展全面审计监督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对全行业务活动的重点部位、问题多发部位等进行动态监控;对带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刚好发出预警信号。
(五)建立健全审计工作报告制度。审计报告应当刚好报送董事长室、行长室和监事会监事长室。
(六)建立健全审计责任制度。审计人员必需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尽职尽责地做好审计工作,对审计监督人员由于玩忽职守造成后果的,要追究相应责任,以加强对审计风险的管理和限制。
(七)对完善内部限制系统、改进经营管理、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提出管理
建议。
第六章
审计权限 其次十九条
审计部门应具有如下知情权:
有权知悉审计对象的财务、经营和管理目标、政策、标准、程序以及各阶段结果; 有权要求审计对象报送有关资料; 有权要求审计对象反馈审计建议的落实状况; 审计机构负责人有权参与或列席有关会议。
第三十条
审计部门应具有如下检查权:
(一)有权检查审计对象全部财务活动、经营、管理活动; (二)有权现场调阅和要求报送全部以可读和可视形式形成的信息记录载体; (三)有权查验现金、有价证券、实物资产以及重要物品; (四)有权调查与审计事项相关的部门、人员及其他事项; (五)有权现场视察无记录载体的操作流程和工作环境。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门应具有如下取证权:
有权向审计对象索取证明材料; 有权复制证明材料; 有权向有关单位函询; 有权以摄影、录音、录像等方式取得证明材料。
取证人员必需就取证事项供应证明材料,并在审计对象声明、调查记录、访谈记录以及记载审计证据的工作底稿上签章。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具有如下临时处置权:
对审计对象正在进行的严峻违反财经法规、严峻损失奢侈行为,或在取证过程中,有证据认为审计对象可能转移、隐匿、篡改和毁弃现金资产、实物资产、会计资料以及其他审计证据载体的,审计组报经审计机构负责人同意,有权协同有关部门封存账册、封存资产、冻结账户、勒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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