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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另类解释.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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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收渊债务罪的另即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的刑法第 293条之一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催收 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或者单处分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 的;(二)限制他人人立本罪的既遂。在此意义上说,“催收 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本身并不是构 成要件行为,而是行为目的。但难以否认的 是,如果行为人不向“债务人”说明自己的 目的,就难以成立催收非法债务罪。而且, 即使行为人不实施暴力、胁迫、跟踪等行为, 也可以催收债务。例如,行为人向“债务人” 发送短信要求还款的,也可谓催收债务。尽 管侵犯法益的行为只是刑法第293条之一规 定的三种行为类型,而不是“催收高利放贷 等产生的非法债务”的行为,但仍然需要根 据本罪的保护法益,就如何理解和认定“高 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展开讨论。
从字面含义来看,所谓“非法债务”是 指债务本身非法,所以,如果行为人催收的 是合法债务,当然就不成立本罪。立法机关 工作人员指出:“行为人催收的是'高利放 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民法典第六百八十 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 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于违反国家规定 的借款利率,实施高利放贷产生的债务,就 属于本条规定的非法债务。这里的‘产生‘ 既包括因高利放贷等非法行为直接产生,也 包括由非法债务产生、延伸的所谓孳息、利 息等。“但是,上述观点可能并不明确。亦 即,所谓的非法债务,是指债务本身非法, 行为人没有催收权利的那
局部债务,还是指 基于非法行为产生的享有催收权利的债务?
本文的基本观点是,催收高利放贷等产 生的非法债务,是指催收基于高利放贷等非 法行为产生的本金以及合法利息,不以催收 高息局部为前提。换言之,催收高利放贷等 产生的非法债务,是指催收基于高利放贷等 非法行为形成的合法限度内的、行为人有权 催收的债务。例如,即使行为人高利放贷后 仅催收其中的本金与相关规定(如司法解释) 认可的民间借贷利息(以下简称合法本息), 但只要采取上述暴力、胁迫、恐吓、跟踪等 手段且情节严重的,也成立催收非法债务罪 的既遂犯。如果行为人以上述手段催收合法 本息以外的债务(如合法本息之外的高额利 息)的,那么
另触犯其他犯罪(如抢劫、敲诈 勒索等罪,参见后述内容)。例如,甲向乙 高利放贷100万元,约定一个月还款,月息 为20万元。但一个月过后,甲采取暴力、胁 迫等方法要求乙还款100万元本金以及4800 元的合法利息,不要求乙归还合法本息之外 的高额利息,只要其暴力、胁迫等行为情节 严重,也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
如前所述,催收非法债务罪并不以被害 人已经归还了债务作为本罪的既遂标准,这 既说明本罪的保护法益不包括财产法益,也 说明“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并 不是指催收行为人没有权利催收的债务。法 谚云:使法律相协调是最好的解释方法。下 面主要从协调性的角度,就本文的上述观点 提出几点可能的理由。
第一,符合法秩序统一性的原理。如果 认为,只有当行为人所催收的是合法本息之 外的非法债务才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就会 破坏法秩序的统一性。这是因为,既然是非 法债务,就不受民法保护,就意味着被害人 实际上不负有清偿该局部“债务”的义务, 行为人没有催收的权利;行为人采取暴力、 胁迫等手段催收的,理当成立抢劫罪或者敲 诈勒索罪,而不应当按刑法第293条之一的 规定处分。可是,如果认为刑法第293条之 一的含义是对这种行为不以抢劫罪或者敲诈 勒索罪论处,
那么意味着刑法实际上在保护这 种非法债务。亦即,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手 段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原本成立较重的抢劫 罪、敲诈勒索罪,但刑法第293条之一对上 述行为规定较轻的法定刑,这便是在以刑罚 手段保护民法不保护的债务,造成刑法与民 法的明显不协调。
众所周知,我国刑法所增设的许多犯罪, 都是先由司法解释扩大解释为犯罪,然后再 由刑法增设为新罪。刑法第293条之一的设 立,可能是受到了司法解释的影响。例如, 2000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 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 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 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 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 八条的规定定罪处分。”这一规定或许是因 为当时绑架罪的法定刑过高,为了防止罪刑 不均衡而做出的。可是,这一规定明显是用 刑法保护民法不予保护的债务,严重损害了 法秩序的统一性。反过来说,对行为人为索 取合法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 法拘禁罪论处,对行为人为索取法律不予保 护的非法债务,非法扣押他人、拘禁他人的, 以抢劫罪、绑架罪论处,才是协调的。同样, 对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 中的合法本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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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