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 同 书
甲 方:(订货方) 北京景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万寿路南口金家村1号中铁电气化大厦
邮 编:100036
授权代表:
电 话:010-51872132 合 同 书
甲 方:(订货方) 北京景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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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010-51872132 传真: 010-51872132
乙 方:(承揽方)北京每日互动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朝阳区左家庄前街1号百灵大厦后三楼333室
邮 编:100028
授权代表:
电 话:(010) 64631381 传真:(010) 64638391
合同签订地:甲方办公室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共同签署本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条款-第一部分
一、保证
双方保证均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签署本合同并有能力提供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保密
一方由于签署或履行本合同了解、接触或获得到的对方资料、信息、报价均应保守秘密;
非经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给予或转让;
双方均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使保密内容免于散发、传播、披露、复制、滥用及被无关人员接触;
双方应承诺其与本合同相关人员对触及的保密信息保密,双方对其人员就此条款的违约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如有必要,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或销毁相关资料。
本合同终止后,双方仍需遵守本条款,直到保密内容正式对外公开、已为公众所知为止。
三、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政府行为、自然灾害等。该情况妨碍、影响或延误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相关义务。
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尽最大努力克服相关事件,并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日内,采取的快捷、安全方式将有关当局或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供对方确认。
不可抗力且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已经尽了最大努力的,仍导致本合同无法完全或部分履行,或导致了迟延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直至不可抗力事件消除为止。
四、不可让与性
没有甲方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应就本合同内容进行转让、让与或分许可。
五、证明和登记
依据法律、法规、行业管理部门或应乙方要求,本合同或本合同中业务内容要办理证明、登记或履行相应审批手续的,则由甲方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甲方如果未履行本条款约定,导致甲方遭受罚款或其它损失,由甲方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六、适用法律、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附件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法律;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
(1)提请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如一方提起诉讼,对方未提出异议的,双方约定以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为诉讼管辖。
七、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3份,乙方执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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