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
规程(征求意见稿)》
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 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省(区、 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应急管理部办公厅,中国港口,禁止超载危险货物 集装箱车辆进出港。企业应对进入危险货物集装箱作业区域 的非本单位员工应进行危险性告知。
13企业应根据装卸危险货物的危险危害特性和安全要 求,为从业人员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从业人员应穿戴正确。
5作业准备要求
,相关作业人员应了解作业危险货物的性质、 危险危害程度、装卸工艺、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
,港口作业方应会同船 方确认作业的安全状况和应急措施,并对危险货物集装箱外 观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港口作业委托人提供的危险货物信息与所装卸的危 险货物集装箱标志、标牌一致;
一集装箱结构无损坏、洒漏或渗漏现象;
一集装箱箱封无损坏或缺失。
3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存作业前,相关作业人员应按照5. 2 条的检查内容,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检查。
,应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处理。未 妥善处理之前,不应作业。
6装卸作业要求
1码头前沿作业
1. 1舱内作业时,作业人员下舱前应先开舱通风,确认 舱内无危险、危险货物集装箱无异常情况后,方可入舱作业。 、配载要求及船方 确认的配载图进行装载。
,指挥信号应 清晰、准确。
,工属具应按额定负荷降低 20%使用。
,不应采用双起吊 作业方式。
,作业船舶不得 进行加油、加气、加水(岸上管道加水除外)等作业。
,危险货 物集装箱运输车辆应被全程引导。
箱,在港区内应采取全程消防监护措施。
6. 2水平运输作业 6. 2. 1港内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车辆应配备发动机火星熄 灭装置、灭火器材和静电释放装置,在车顶悬挂危险标志灯。
2. 2港内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车辆应遵守港区有关危险 货物车辆运行路线、时间及速度等规定,按照港内交通信号 通行;遇有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指令通行。
、急转弯、 急刹车,前后车辆应保持安全距离。
2. 4港内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未设置交通信号的交叉 路口遇到运输危险货物集装箱车辆时,应当停车避让。
箱防滑落、侧翻措施的专用车辆运输。
7堆存作业要求
1堆场堆存作业
1. 1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堆存在满足安全条件的堆存区 域。
1. 2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堆存应按危险货物的性质和类别 划分堆存区域,按危险货物的隔离要求堆放。危险货物集装 箱的隔离要求见附录A。
货物集装箱堆存在同一个堆存区域。
. 1项、 存在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内划定的单独堆存区域。
1. 5灭火方法相互禁忌的危险货物集装箱不应堆存在同 一堆存区域。
、9类的固态危险货物 集装箱与普通货物集装箱混堆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标识, 列明货物品名和应急处置措施;与普通货物集装箱叠放时, 应放置在普通货物集装箱的上层。
7. 、 装箱应实行直装直取,不准在港内储存、滞留;除1. 1项、 1. 2项以外的爆炸品、2类气体和7类放射性物质的危险货 物集装箱的堆场存放,应经安全评价确定存放时限和数量, 满足安全要求后,限时限量存放。
7. ,不得 堆存。
,对装载温度敏感的危险货物的集装 箱应采取喷淋等降温措施。
, 其它危险货物集装箱堆码高度不得超过三层。
1. 11装载4. 3项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 箱和需敞门运输的易产生易燃气体的集装箱,应在最上层堆 码。
,与易燃易爆 危险货物集装箱不得叠放,与其它危险货物集装箱叠放时, 应放置在最上层。
,相互 不得叠放。
1. 14装有剧毒品或毒性物质中包装类别I的危险货物 的集装箱应箱门对箱门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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