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沧州渤海新区的行政管理体制问题
王宪明 王立平 郭彦斌 摘 要:沧州渤海新区的发展关系到京津冀东部沿海地区发展总体布局,其战略位置非常重要,然而其目前的行政管理体制虽具有其优势但也只是过渡期体制,管理主体与利益主体多元化的矛盾阻市城区、中捷农场厂部、黄骅港开发区之间势必建设城市发展带。而目前城市带不能脱离目前城市建设。因此如果建设沿海城市新区,形成市区40万人口的规模,而把黄骅市只是作为协调区,以上目标也很难实现。
第三,按照省政府批示,在财政和税收体制方面,对渤海新区核心区(黄骅港开发区、临港化工园区、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大港管理区)实行“‘四税’收入定额分享、超收全返”政策(“四税”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省以2006年在沧州渤海新区核心区“四税”分成财力为基数,2007年至2009年省级分享“四税”收入超过基数部分全额返还,用于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对其他设区市到渤海新区建设的省内规模以上异地搬迁性投资项目,实行税收收入在流入地与流出地之间的分享政策。从以上看出,按照省政府批示意图是在为渤海新区建设寻求财政资金支持。但是渤海新区管委会虽然赋予省级开发区职能,但依然只是协调机构,并没有独立财政职能,目前行政管理体制多元化的弊端还将继续存在。长时以往,其基础设施建设、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只能依靠目前四区政府来完成。四区政府各自为政,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政策不统一和财力不能集中,区内资源不能合理重组利用的弊端。利益主体多元化势必造成重复投资,重复建设,造成资源浪费。
第一、实现行政、经济管理一体化是渤海新区发展方向。渤海新区现行的管理体制是参照天津滨海新区管委会模式,设立新区工委和管理委员会(副厅级单位),但是从目前天津滨海新区发展所反映的问题看,其也陷入了集权与分权关系的矛盾中,在提高新区整体竞争力和提升整体功能时,各区为争取本地利益最大化,出现恶性竞争,各自为政的现象。因此渤海新区建设必须吸取教训,跨越恶性循环,因此,必须把行政性集权与分权和功能性集权与分权协调起来,实现行政、经济管理一体化,强化新区管委会对新区经济发展的统筹、协调职能,条件成熟进而确立渤海新区为法定建制区。在目前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首要任务是尽快在沧州市人大会议上通过《沧州渤海新区管理条例》,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渤海新区管委会的所承担的职能、责任与权利,明确新区内各区政府、各功能经济区管理机构的职能、责任与权利。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各自辖区的行政管理工作,接受渤海新区管理委员会对经济建设工作的指导、协调原则。同时赋予新区管委会一定的经济职能,规定每年可以从核心区单位那里,按比例统筹一部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有重点地用在新区一些大型公共设施建设、重点项目的前期开发研究,以及扶持主导产业的贷款贴息等方面。另外将来可以考虑赋予渤海新区管委会核心区与规划协调区干部任免权、土地规划管理和审批权、财政预算管理权和城乡规划及投资项目管理权。
第二 、优化经济环境,打造服务型政府。渤海新区必须坚持遵循“政府创造环境,企业发展经济”的根本思路,全力打造完备的基础环境,营造宽松的政策环境,创造规范的诚信环境、良好的人才环境、优质的服务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使新区成为资金汇聚的“洼地”和人才聚集“高地”。 通过政府联合办公,提高工作效率,建设为投资者提供更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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