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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答辩状.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1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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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mín shì sù sònɡ)辩论(biànlùn)状
辩论(biànlùn)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zhíyè)、住址。(辩论(biànlùn)人如为单位,应写明该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也没有对该宗土地进行实际使用和收益,原告的诉求于法无据,纯属无理要求。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秉公处理,以维护辩论人的合法权益。
此 致
某某县人民法院
辩论人:
二〇某某年某月某日
民事诉讼辩论状
辩论人:赵某某,男,白族,1980年02月14日生,云南省大理州剑川县人,住云南省大理州某某村。身份证号53293,联系电话。
被辩论人:李某某,男,白族,49岁,住云南省大理州某某村34号,系死者李某某之父。
被辩论人:刘某某,男,36岁,农民,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某某村27号。
辩论人就被辩论人李某某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辩论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当。
事实和理由:


一、辩论人赵某某不应该对李某某的死亡承当任何法律责任,。
1、被辩论人李某某以“事发当天辩论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为由,要求辩论人承当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辩论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和李某某的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吃饭并不会必然导致李某某的死亡。
2、2022年04月05日晚上,李某某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为自己酒后擅自驾驶摩托车,加之车速过快导致的,和辩论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某某的死亡达成的协议性质属于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2022年04月05日晚上,李某某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赵某某、刘某某从朋友角度出发,积极打电话通知其家人,并积极参与了李某某从镇卫生所、县医院、州医院的系列抢救工作。李某某死亡后,在溪南村委会工作人员的主持下,赵某某和刘某某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于2022年04月08日与被辩论人李某某就李某某死亡问题签订了“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第1条约定:“赵某某、刘某某二人自愿一次性弥补李某某家属壹万贰仟元(),〞,“弥补〞款,即补偿款,而不是赔偿款。说明在签署该协议时,各方当事人认可这是一份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二、辩论人李某某不顾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履行的协议约定,再次将此事诉至人民法院,是一种出尔反尔、背信弃义的行为。
根据三方2022年04月08日签订的协议书第2条约定:“李某某家属无异议,付清弥补资金后,当事三方和睦相处、互相照顾,三方签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据此约定,赵某某和刘某某进行一次性补偿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赵某某和刘某某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补偿款支付义务,意味着三方因李某某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三、原被告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书〞使原有的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
原被告三方于2022年04月08日达成的补偿协议书,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当事人三方自愿达成补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该补偿协议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责任。当事人三方就赵劲成死亡自行达成补偿协议,应视为三方以协议排除了法律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三方因自愿协商而达成协议这样一个法律事实,使原有的赔偿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因此,本案中三方签订的一次性补偿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三方基于合同关系形成的合同之债,不是侵权之债,应由合同法予以调整。


四、当事人赵某某和刘某某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该协议书,意味着原被告三方因李某某死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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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