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物品储存仓库管理制度
一、民爆物品的储存须经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的批准,并按规定办理《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准储存。民爆物品应储存在专用的仓库、储存室内,并设专人治理,不准任意存放。严禁将民爆物品分发给个人保存。
民爆物品储存仓库管理制度
一、民爆物品的储存须经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的批准,并按规定办理《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准储存。民爆物品应储存在专用的仓库、储存室内,并设专人治理,不准任意存放。严禁将民爆物品分发给个人保存。
二、民爆物品库的设置、构造和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标准的要求。
三、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临时存放爆破器材时,应选择安全牢靠的地方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并报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批准。临时小量存放的,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四、存放民爆物品的固定库、临时库,与四周居民住宅、大型建筑物、铁路、大路桥梁、堤坝等公共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并派足够的、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看管。
五、储存民爆物品的仓库、储存室,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民爆物品库区应设置避雷装置,避雷装置在每年雨季前进展检测一次;
(二)库区要设置安全防火标志牌,四周20m内无杂草,无易燃易爆物品堆放;
(三)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消防水桶、铁锹、铁钩等消防器材,并保持完好;
(四)临时储存民爆器材的库房应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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