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民商法的嚆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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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民商法的嚆矢
李秀清 华东政法学院 教授、博导
关键词: 清末/民商法/法律移植
涉刑律》。并且指出,在制定上述四律的同时,应在总理衙门内设立相关的法律学堂 , 翻译外国法律书籍,培养法律人才。这些条陈正合处于内外交困中且日渐意识到要维护统治 地 位须变法图强的清王朝的旨意,因此连续下诏,表示“商务日广,如矿律、路律、商律等类 ,皆应妥议专条”,“查取各国通行律例,……慎选熟悉中西律例者,保送数员来京,听候 简派,开馆纂修,请旨审定颁行。总期切实平允,中外通行,用示通变宜民之至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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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3年清政府设立了商部,它成为清政府制定商事法及相关法律的主要机构之一。商部之 下设立律学馆,主要职责是翻译外国商律各书兼及路矿律、招工律、保险律、报律并各国条 约。此外,还设立中外法制调查局,调查中外各国法制。
由于修订法律必须“参酌各国法律”,因此,翻译外国法律以作为修订法律时的参考,就 成了修订法律馆成立后的一项重要工作。从修订法律馆成立(1904年)至1911年清王朝灭亡, 在沈家本等人的努力下,仅修订法律馆就翻译出十几个国家的几十种法律和法学著作,不过 这些法律和著作具有以日本为多且以刑法为重的特点。但从1909年沈家本对翻译工作所作的 统计可以看出,此时有关民商法律及论著逐渐增多,并且涉及的国家也相应增加,有日本商 法、德国海商法、日本民法、德国民法总则条文、法国民法、奥地利民法、日本票据法、美 国破产法、德国破产法、《美国公司法论》、《英国公司法论》、日本学者加藤正治所著《 破产法论》、日本学者奥田义人所著《继承法》、日本学者冈田参太郎所著《民法理由•总 则 •物权债权》等。(注:参见李贵连:《沈家本传》,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10~2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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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官方的商部和法律修订馆组织翻译了一些西方的民商法律及法学著作以外,其他的团体 和个人也在进行这一项工作,尽管所翻译编印的民商法类的法律和法学著作在数量上仍不能 与同时期的宪政、刑法类的书籍相比。就所掌握的资料看,主要的也是日本专家的民商法论 著及法规。比如,译作有富井政章的《民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07年初版)、梅谦次郎的《 民法要义》(商务印书馆于1910年至1911年分5编分别出版)、松波仁一郎的《商法论》(商务 印书馆1911年版)。除译作外,天津丙午社及东京并木活版所等机构还出版了根据日本专家 松冈义正、志田钾太郎等人的讲义及著作编译而成的民商法论著。而这一时期出版的涉及其 他外国民商法内容的著作不多。其中,比较有影响的有:英国学者甘格尔编著、胡贻谷翻译 的《泰西民法志》(上海广学会1902年出版),该书主要介绍了法国、英国等西欧国家的民法 内容、立法旨意、立法活动及法学家的学说等,商务印书馆于1912年再版了此书;瑞士学者 买利著、潘承锷翻译的《国际民商法论》(中国图书公司1908年版),该书不是按国别来介绍 各 国的民商法制度,而是在阐述债权、物权、票据、海商等重要的民商法律制度时,再具体涉 及德、意、法、葡、匈及瑞士等国民商法典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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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还出版过一些法政类杂志,如《法政学交通社杂志》、《(欧美)法政介闻》等。但由 于这一时期正值清政府实行预备立宪之际,因此这些杂志的内容大都涉及宪政方面,民商法 方 面的内容仅略有涉及。
关于这一时期民间翻译外国民商法律法规的工作,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南洋公学译书院初译 、商务印书馆编译所补译校订的《日本法规大全》(商务印书馆1906年出版),它共分25类80 册,共400万字,包括民法、商法等在内的几乎日本近代所有的法律都被汇编在内。并后附 解字一册,实际上是一部日本法规的小辞典,对全书的主要法律名词都做了简释。当时中日 政界、学界的名人,如载泽、沈家本、大隈重信、织田万等12位名人为之作序。翻译此书的 目的无非是想通过日本这一桥梁来学习和引进西方法律。(注:参见邹振环:《影响中国近代社会的一百种译作》,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6年版, 第216~220页。)
此外,清末法学教育也受到了外国民商法的影响。这一时期法政学堂的设立及其课程设置 、教材、师资无不深受外国(尤其是日本)的影响。各校讲授的课程,除“大清律例要义”等 少数课程属中国法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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