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刑法关于立功时间的界定的论文.doc浅论我国刑法关于立功时间的界定的论文一、立功时间的基本概况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有关立功时间的认定各有不同的观点, 但总得说来主要有两种:一种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立功时间都不应限制在到案后,主要理由是实践中有少数犯罪分子在归案前也存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等积极表现的立功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无论是一般立功还是重大立功的时间都应该限制在到案后,因为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结合刑法第六十八条前两款规定看,立功与重大立功的构成时间应该是犯罪后。第一款规定立功和重大立功的主体是犯罪分子,只有犯罪分子才有立功和重大立功之说;第二款直接使用了“犯罪后”一词,正好与第一款确定立功和重大立功的主体“犯罪分子”保持一致。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因为立法者出于造法本意制定的法律条文不是必然的割裂开来,而是在逻辑上存在着法律规范特有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开展司法实务工作需要弄清立功的具体时间,准确理解立法者的本意,不能出于对犯罪分子的同情或者提高司法效率等原因而忽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二、立功时间的确定如何确定具体立功时间呢?笔者认为首要问题是在法律上确定适格的立功主体。.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立功的唯一主体只能是犯罪分子,而且是构成犯罪的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主体,不包括单位。那么,什么情形下才能认定行为人是犯罪分子,哪些行为属于犯罪分子的行为。刑法没有详细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此也是众说纷纭。笔者认为犯罪分子是指违反刑事法律,对国家、社会集体或者他人造成危害,应当受到刑罚的人,即已经构成了犯罪或者说是已经符合了某种罪的犯罪构成的人。因此对于不构成犯罪的人不能构成刑法上的立功与重大立功,立功与重大立功对不构成犯罪的人而言也没有任何刑法上的意义。对犯罪分子的认定,在现行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该以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立案的时间为标准。立案意味着行为人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也才开始具备刑法意义上立功的可能性。在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没有发现之前,即便是行为人已经实施了某种违法犯罪行为,无论其是否意识到行为已触犯刑事法律,任何人都应该在法律上被推定为遵纪守法的良好公民。因为法律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审判,任何人不得确定为有罪”。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拥有审判权能,按照固定的法律程序,以事实为依据,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依法对所诉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做出是否有罪的裁判。立案以前,任何公民进行的举报、控告犯罪嫌疑人等行使宪法规定的诉愿权利行为,见义勇为等高尚道德行为当然排除在立功行为之外。否则,会导致刑法追及效力在立功制度上的溯及及往,认为犯罪者在主动归案或被动归案前以及潜逃期间实施的见义勇为、举报、控告等行为成立立功,从而导致司法实务上的无所适从和刑法制度上的混乱。三、立功的具体时间立功具体的时间应该是犯罪分子到案后和刑罚执行完毕前这一期间。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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