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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变化
为引导农村村民合理 5 / 14
扬中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引导农村村民合理建设住宅、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以及在宅基地上建设住房适用本办法。
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经依法批准用于建设住房(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的集体土地。
建设住房包括新建、翻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购买小城镇户口且承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的视为农村村民。
第四条 市国土局负责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用地管理,各镇(街、区)国土所(分局)作为其派出机构具体实施相关管理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市住建局、城管行政执法局、各镇(街、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村村民实施住房建设行为,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村庄居民点规划,应当节约用地、集约建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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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各镇(街、区)应根据规划,结合农村村民原有住房建设时间以及房屋结构现状,有计划、合理地安排农村村民到规划保留居民点建设住房。
转变拆迁安置方式区域内保留居民点内不得新建住房,非保留居民点内不得新建、翻建住房。
第七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房占用农用地的,所在镇(街、区)应制定并上报年度用地计划,经市国土局审核后由市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各镇(街、区)所报年度用地计划应当与本辖区内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
新占耕地建设住房的,由所在镇(街、区)负责组织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划要求履行复垦义务,确保耕地占补平衡。不能达到耕地占补平衡目标的,由所在镇(街、区)统一调整。
第八条 市国土局、规划局和各镇(街、区)应将年度用地计划、农村村民建设住房的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第九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宗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35平方米。有供地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划定与农户宅基地毗连的50平方米生产场地。
第十条 农村村民按规划易地建设住房的,应当按用地审批时约定先行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原宅基地由原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并由所在镇(街、区)及时组织整理或者复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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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宅基地审批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村民,在符合规划前提下,可以户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申请宅基地:
(一)依据村庄居民点规划,需要易地安排宅基地;
(二)多子女户已有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居住拥挤需要分户并重新安排宅基地;
(三)在规划保留的居民点内,需在原址建设住房;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一律不予批准:
(一)违反村庄居民点规划;
(二)子女已依法安排宅基地,其父母再单独申请宅基地;
(三)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售、出租、赠予他人,或者将原有住房改为经营场所;
(四)农村村民原有住房拆迁时已按规定进行货币化安置或安置房安置;
(五)未满十八周岁的农村村民或已享受相关社会救助的60周岁以上的无子女农村村民;
(六)户口虽已合法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原户籍宅基地尚未退还;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村(社区)接到农村村民宅基地(建设住房)书面申请后,应当在本村(社区)或者该农村村民所在的村民小组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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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村(社区)应当在公示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镇(街、区)国土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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