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险综合险条款解释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解释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 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 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 其他具有法律江河泛滥、潮水上岩及倒灌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浸泡、冲散、冲毁等损失都属 洪水责任。
(六)台风
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是 否构成台风以当地气象站的认定为准。
(七)暴风
暴风指风速在28. 3米/秒,即风力等级表中的11级风。本保险条款的暴风责任扩大至8 级风,。
(八) 龙卷风
龙卷风是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一般在79-103米/秒, 极端最大风速一般在100米/秒以上,是否构成龙卷风以当地气象站认定的为准。
(九) 雪灾
因每平方米雪压过建筑结构荷载规范标准,以致压塌房屋、建筑物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为雪灾保险责任。
(十)雹灾
因冰雹降落造成的灾害。
(十一)冰凌
即气象部门称的凌汛,春季江河解冻时冰块飘浮遇阻,堆积成坝,堵塞江道,造成水位 急剧上升,以致冰凌、江水溢出江道,漫延成灾。
陆上有些朝阳区,如山谷风口或酷寒致使寸雪在物体此结成冰块,成下垂形状,越结越 夺取,重量增加,由于下垂的拉力致使物体毁坏,也属冰凌责任。至于一般的冰冻损失, 如露天砖坯冻裂,水管冻裂等都不属冰凌责任。(十二)泥石流
山地大量泥沙、石块突然爆发的洪流,随大暴雨或大量冰水流出。
(十三)崖崩
石崖、土崖受自然风华、雨蚀、崖崩下塌或山上岩石滚下;或大雨使山上砂土透湿而崩 塌。
(十四)突发性滑坡
斜坡上不稳的岩体、土体或人为堆积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十五)地面 突然塌陷
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此外,对于因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或 在建筑房屋前没有掌握地层情况,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所致保险标的损 失,也在保险责任范围以内。对于因地基不固或未按建筑施工要求导致建筑地基下沉、裂 缝、倒塌等损失,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以内。
(十六)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支行物体坠落
凡是空中飞行或支行物体的坠落,台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厂坠落,吊车、行车在 支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都属于本保险责任。
在施工过程中,因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厂块、土方飞射、塌下而造成保险标的的 损失,保险人可以先给予赔偿,然后向负有责任的第三者领导追偿。
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视同空中支行物体坠落责任负责。如果 涉及第三者责任,可以先赔后追。但是,对建筑物本身的损失,不论是否属于保险标的, 都不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 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二)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 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本条第一款所指停电、停水、停气所致保险标的的损失,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 件,才属保险责任。
1、 必须是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并自己使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包括本单 位拥有氧权和使用权的专用设备,以及本单位拥有所有权又与其它单位共用的设备。所谓 设备包括:发电机、变压器、配电间、水塔、线路、管道等供应设备。
2、 限于因保险事故造成的的"三停”损失。
3、 仅限于对被保险人的机器设备、在产品和贮藏物品等保险标的的损坏或报废负责。 例如印染厂因发生属本条责任范围的停电,使生产线上运转的高热烘停转,烘筒上的布匹 烧焦;又如药厂因同样情况停电,使冷藏库内的药品变质,属保险责任。
木条第二款指已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所列灾害事故,为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而不可 避免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属于本保险赔偿范围。但对非保险财产的损失则不负赔偿责 任。
本条第二款的责任范围举例如下:
1、在发生火灾时,保险标的在抢救过程中,遭受碰破、水渍等损失,以及灾后搬回原 地、途中的意外损失。
3、 因抢救受灾物资而将保险墙壁、门窗等破坏造成损失。
4、 遭受火灾后,为防止损坏的保险房屋、墙壁倒塌压坏其他保险的标的而被拆除所致 的损失。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 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本条所指为了减少保险支出的、抢救、保护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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