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视察报告
关于职务犯罪查处和审判专项工作情况的
视察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视察组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0年工作要点和监督工作计划,市人大常委会组建视察组,于2010年7月上旬对07年至今年6月,检察机关尽心尽职地查办了渎职案件14件18人,但针对目前瑞安不作2为、消极作为、应付执法、乱作为普遍存在和事故频发的客观情况,查处的力度偏弱,打击渎职类犯罪的客观环境堪忧,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受到了损害。此外,职务犯罪的案源也有待进一步拓宽。市检察院职务犯罪查处对象将近一半是由纪委监察部门移送,查处的职务犯罪93人中44人来自纪委监察部门移送,%。“12309”举报电话与网络举报社会知晓度不高,“12309”举报电话开通以来仅受理举报线索5件。
(二)执法工作有待进一步协调。对于个别案件中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围绕土地征用、返回地分配建设、土地款的分配、旧村改造等情况是否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这个问题,检察院与法院意见不一。检察机关以依照法律从事公务人员的身份起诉村干部涉嫌贪污、受贿或挪用公款的14件案件中,8件被法院改变了定性。此争议,也导致公安与检察在受理阶段哪家单位负责初查产生分歧,有时出现“踢皮球”现象。此外,“礼”与“贿”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2007年起至今年6月份,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43件受贿罪案件中有13件被法院变更认定金额,%,大部分是由于礼与贿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检察、法院两家认识不一致导致的。由于缺乏系统的理论探讨、研究和统一,偶尔还出现同一机关对同一性质的不同案件礼、贿认定也出现不一致的情况。这种此处为贿彼处为礼、此案为礼彼案为贿的个别案例出现,使司法3的公正性受到了质疑。
(三)办案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据反映,市检察院就个别案件在调查取证方面存在不足,往往偏重于言词证据,证据链短,证据间的相互印证力度单薄。由于侦查的技术手段和能力水平、打击犯罪的客观环境和法律制度设计等方面的局限,深挖余罪的力度不足。个别检察官对考核制度认识不足,公诉部门对定性有争议的案件,往往按照自侦部门的定性提起公诉,避免因定性改变影响自侦部门的考核成绩。检察和法院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有前瞻性的分析研究,队伍建设与力量配置有待加强,其现状与职务犯罪查处工作需要不相适应。
(四)轻刑化情况较为突出。2007年1月起至今年6月,职务犯罪案件被市法院判处缓刑、免刑的共44人,%。如此高的比率,说明我市职务犯罪轻刑化情况比较突出。这其中不乏因为立功而被从轻、减轻处罚的被告人。87名被告人中23名有立功表现,%,减轻处罚的11名,从轻处罚的12名。视察中发现,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立功情况不仅占比高,而且其举报、检举的线索绝大部分与其职务行为无关联,更多是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之后的检举。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身份特殊,一般都有一定的社会资源,部分立功的线索来源正当性存在疑问,立功线索来源审查有待加强。
三、加强与改进职务犯罪查处与审判工作的建议
(一)提高认识,加大打击力度。“吏治”的严明和规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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