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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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客运站平安生产标准
〔修订稿〕
(注: “黑体〞标注,删除的内容使用
“□〞标注;;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平安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九〕定期组织分析本单位平安生产形势,研究解决重大平安问题;及时采纳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提出的预防措施和改良建议,并及时组织落实和整改;
〔十〕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平安事故,落实生产平安事故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新增条款,依据平安生产法】汽车客运站的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及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平安生
产工作负有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标准,参与本单位平安生产决策;
〔二〕组织或参与制定本单位平安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平安生产职责,催促贯彻执行,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三〕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平安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四〕拟订本单位平安生产经费投入方案,组织实施或监督相关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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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六〕检查本单位的平安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平安
事故隐患,提出改良平安生产管理的建议;
〔七〕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
规程的行为;
〔八〕催促落实本单位平安生产整改措施;
〔九〕及时、如实向主要负责人、分管平安生产的负责人报告本单位生产平安事故;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平安事故的调查处理,承当生产平安事故统计和分析工作;
〔十〕其他平安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平安生产根底保障
第十四条 【整合原标准第 13、14条第一款】汽车客
运站应当依法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 配备平安生产管
理人员岗位,组织落实汽车客运站各项平安生产管理制度,
催促相关人员切实履行平安生产管理职责。
一级、二级汽车客运站应当 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 配
备3名以上的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并保持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三级及以上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四级以下三级以下汽车客运站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和兼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数量应当适应工作需要。
第十五条【原标准第14条第二款,落实平安生产法】
汽车客运站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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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 平安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管理
经验,熟悉各岗位的平安生产业务操作规程。
汽车客运站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市
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平安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
格。
第十六五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平安生产业
务操作规程,对各岗位工作人员有关平安生产的活动予以规
范。
第十七六条 【落实平安生产法】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
当制定对所属工作 从业人员特别是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年度
及长期的继续教育培训方案,明确培训内容和年度培训时
间,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平安生产知识和平安生产管理
能力。汽车客运站可自主开展从业人员的平安生产教育培
训,也可委托、聘请具备对外开展平安生产教育培训业务的
机构或其他汽车客运站开展 。
汽车客运站主要负责人和 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每人每年
应当接受 20小时以上培训初次平安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少
于20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 12学时。
汽车客运站接收实习学生的,应当将实安生产教育培训。汽车客运站采用新
技术、新设备,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平安生产教育和
培训。
第十八七条 【落实平安生产法】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
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平安生产工作会议, 研究解决平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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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中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阶段性平安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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