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单位应否担责
作者:许磊李佃芹
发布时间:2014-03-24 15:52:51
案情
张某系某工商局司机,2013年5月,张某未经所在单位的批准,擅自驾驶单位的车辆办理个人事务,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李某受伤,张某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事后李某将张某及所在单位告上法庭。
分歧
这是一起公车私用导致的交通事故,单位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有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张某私自驾车外出,单位不知道,所以不应承担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单位有责任采取预防措施控制公车私用,所以由公车私用导致的事故,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认为,虽然驾驶人驾驶公车办理的是个人事务,仍然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但如果驾驶人员有重大过错或者故意的,单位可以向驾驶人追偿。理由如下:
首先,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上述中,张某虽然是公车私用,但作为车辆所有人工商局有责任管理控制好自己的的车辆,显然对张某的私自驾驶行为有过错,所以张某所在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从法律保护弱者利益出发,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更利于受害人利益的实现。对于受害方来说,驾驶人是否擅自驾驶不影响其对单位要求赔偿的权利;再次,对于单位应当有条件地承担赔偿责任的观点,其实加重了受害方的举证责任,也与《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院关
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司法解释》的本意和立法目的是不相符的。对于受害人来说,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有利于迅速、高效地使受害人得到补偿。
第三,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虽有单位承担,但也不能全部都由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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