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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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遇事故损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遇事故损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与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3条 工伤保险工作应当坚持预防、救治、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第4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平安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平安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削减职业病危害。
第5条 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详细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6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工伤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者得到康复和从事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7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遇有特别状况,工伤保险基金不敷运用时,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赐予补贴。
工伤保险基金、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收入根据国家规定不征收税、费。
第8条 工伤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征收。
其次章 工伤认定
第9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缘由受到事故损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损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损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缘由受到损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损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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