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驰名商标的保护是否及于全类?-呱呱知道网.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5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5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驰名商标的保护是否及于全类?
驰名商标一直是商标法领域的痛点。
长期以来,驰名商标被异化,认定泛滥、宣传不规范,与其制度设立的初衷背道而驰。新商标法 实施后,随着按需认定、不得用于广告宣传等司法政策的陆续落实,中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初或服务上存在较高知名度,甚至可能达到 驰名的程度,但其保护范围亦并非全类,而仅限于存在“混淆可能性”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就这点而言,驰名商标与商标法第十条一款八项绝对禁注禁用事项不同,十条一款八项涉及公共 利益,保护范围涉及全类,而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仅限于其知名度所及的商品和服务类别。
问题二:全类注册是否可以替代驰名商标
如前所述,驰名商标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通过对驰名商标进行跨类保护,弥补商标分类注册制 度的不足,维护知名商标权人合法权益。
商标法的全类注册即通过对未使用类别进行商标注册,以达到排斥在后注册的目的,最终同样维 护善意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从表面上看,全类注册和驰名商标具有类似的功能,受到很多市场经营者的热捧。然而,在特定 情况下,二者之间却存在冲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 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第三条 规定,(一)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立不以商标驰名为事实根据的,人民法院 对于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不予审查;原告以被告注册、使用的域名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 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由,提起的侵权诉讼,按照 前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主张诉争商 标构成对其已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而不应予以注册或者应予无效,商标评审委 员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裁决支持其主张的,如果诉争商标注册未满五年,人民法院在当事 人陈述意见之后,可以按照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进行审理;如果诉争商标注册已满五年,应当适 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
因此,根据按需认定的原则,涉案商标已经存在全类注册,行政和司法裁判者有权不予驰名认定。 可以说,全类注册是中国商标保护重注册轻使用制度之下生出的畸形果实,尽管对于初创企业而 言,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遭受抢注的风险;然而,对于大多数企业而言,无疑是巨大的负担。 此外,大量的全类申请,亦浪费了有限的标识资源,对于未能发展壮大而又已经全类注册的商标, 对在后善意使用者而言,则构成了重重障碍。
问题三:标识中通用名称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影响
为便于社会公众快速识别企业经营内容,大多数初创企业经常会选择特定行业的通用名称作为商 标标识的组成部分,如“XX食品”、“某某电子”、“某某国际”、“某某文化”、“XX电 器”、“某某证券”等等。该等形式的标识,对于初创企业而言,存在定位精准的优势,可谓利 大于弊。然而,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此类带有通用名称的商标,对企业整体商标策略确会产生 一定的限制。 商标的保护范围,即在何种程度和范围对第三人商标和标识具有排斥力,除标识本身的显著性外, 还需要根据标识的知名度、相关公众的认知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带有行业通用名称的商标,由 于经过长期的使用及大范围的广告宣传,该通用名称与商标标识

驰名商标的保护是否及于全类?-呱呱知道网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5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小博士
  • 文件大小57 KB
  • 时间2022-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