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议高校会计委派制的论文.doc试议高校会计委派制的论文摘要:高校会计委派制是指高校代表所有者,以校级财务为中心, 协同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作为会计人员委派的执行和管理单位,向学校后勤集团、校办产业及其他二级单位委派会计人员管理其财务的制度。关键词:所有者;二级单位;高校;会计委派制随着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高校不再是单纯的事业单位,更多地参与社会分工和竞争,融入经济大潮中求生存和谋发展,是其需要面对和重视的问题。会计委派制就是国家针对当前国有企业普遍存在会计信息失真、财务收支混乱、以改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核算和监督的外部环境,使之不依附本单位,独立行使国家政策赋予的职权为目的而建立的一种新型财务监督体制。高校会计委派制是指高校代表所有者,以校级财务为中心,协同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作为会计人员委派的执行和管理单位,向学校后勤集团、校办产业及其他二级单位委派会计人员管理其财务的制度。一、高校会计委派制的基础依据 1. 推行会计委派制的理论基础。推行会计委派制的理论基础主要有受托责任说和内部人控制说两种。所有者与经营者相分离是现代企业发展的内在要求,一方面财产所有者将财产授权或委托给经营管理者,并授予其使用、处分财产的权限;另一方面经营管理者作为合法的代理人,自主支配和使用财产,并要直接对所有者承担受托经济责任,并负责向所有者提供经营业绩报告。内部控制说。按照委托代理理论,所有者为委托人,享有剩余收益的索取权,经营者为内部人(或称代理人),享有经营权和劳动报酬索取权,其目标是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 由于所有者与内部人效用目标的不一致,因此对经营者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与约束是降低代理成本、维护所有者利益的有效途径。所有者与委派会计之间的关系,是以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代理关系为前提的。 2. 实施会计委派制的法律依据。新《会计法》第 4 条明确规定,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公司法》第 50 条规定“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在行使职权中规定“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高校可以根据财政部、监察部下发的《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财会[2000]12 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财[2007]11 号)等文件规定,在学校现行会计管理工作基础上,制定委派制实施办法。二、会计委派制在高校会计体制改革中的重要作用 1. 会计委派制是保证高校会计信息真实的基础。会计资料的真实性是指会计凭证符合客观真实情况,无伪造、变造行为,会计账簿根据真实的会计凭证登记,无虚假的调节行为;然而,近年来, 由于种种原因,高校会计信息失真也到了相当严重的地步。一些高校二级财务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失控,自制票据,截留资金,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一些单位领导干扰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权, 授意、指使强令篡改会计数据,偷逃税收,甚至贪污、侵吞公款等等。损害了学校的经济利益。高校二级财务会计信息失真,主要是高校某些二级单位的领导为了达到小团体或个人的目的,将会计视为侵吞国有资产和国有资金的工具将会计人员置于自身控制之下造成的。针对这一情况,除进一步完善高校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财会人员的遵纪守法教育外,还要从制度上保证他们能够相对独立地开展财务工作。推行会计委派制度,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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