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调解协议执行力的可行性
张云容
摘 要: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已进入理性建构阶段,调解制度因其独特的价值取向和解纷功能理应受到高度重视,但由于法律对调解协议的性质以及调解协议的执行力至今未能确定,导致众多调解协议不的性质完全吻合。但调解协议又有别于民事合同,因为调解协议一定有第三方的加入,且第三方对调解协议的签订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而一般的民事合同通常仅是双方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签订的,无需第三方介入。目前我国仅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性质加以确认,将人民调解协议定性为民事合同。但对于行政调解协议、司法调解协议等其他类型的调解协议性质如何,均
未有定性。特别是现在越来越多的民间调解组织,诸如社区调解、行业专家调解等这些调解组织产生的调解协议又该如何定性,都是当前应积极关注并给予解决的问题。其实调解协议只要是在具备相应资格能力的调解人或调解组织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按照真实意思表示来处分自身权益,并签字或者盖章的,都应认为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2 赋予调解协议效力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众所周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明文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对于民事合同,只要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并且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是一份合法有效的合同,那么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就应严格履行,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诚然,调解协议作为民事合同的一种,是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相互理解、相互体谅的基础上达成的解决纷争的一致意见,理应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然而,在实践中,由于无相应的法律约束力和司法保护,调解协议往往成为一纸空文。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的现象比比皆是,这不仅严重影响了调解工作的开展,也使得调解制度形同虚设。到目前为止,只有人民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其效力可以进行司法确认,而对于其他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效力认定均没有相关法律规定。要想充分发挥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我们就必须尽快明确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因此,对调解协议的效力加以司法保护就成了当务之急。
3 完善调解协议执行力的方式
通过立法的方式赋予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
通过法律明文规定:产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第三方开导下,平等自愿地为解决问题达成的调解协议,经三方签字确认后,即具有强制执行力,双方都必须
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违约的话,另一方当事人都可以以调解协议为依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种通过立法的方式赋予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做法,也是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属性的体现。因为调解协议是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结果,当事人应依照诚实信用原则,自觉履行, 不可反悔,否则守约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也是对当事人充分行使自由处分权的法律上的认可和尊重。此举措在国外很多国家都已付诸实施。诸如日本颁布的《日本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应将当事人和解记入笔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和解一记入笔录,即具有与判决同等的效力。”
启动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
所谓司法确认,就是对于一份有效的调解协议,各方当事人为使协议得以顺利履行,均可自行向法院申请要求赋予其强制执行力。法院对于内容合法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并赋予其相应的执行力。这种通过国家司法机关确认的方式,显然给予调解协议的不仅仅是执行力,更是一种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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