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中国死刑制度改革.doc1 浅议中国死刑制度改革摘要: 世界范围内, 死刑废除已经成为大势所趋, 我国立法一直寻求通过修正案形式不断取消或者限制死刑,特别是 2007 年最高法院统一行使死刑复核制度。《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九)》陆续颁布实施后,死刑罪名已不足 50 个。可见,中国的法治在进步,力求做到与世界接轨,探索出中国特色的法治改革模式,彻底贯彻我国“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关键词:现有制度;死刑;制度改革一、中国现有死刑制度(一)立法缺陷第一, 我国目前刑法典中, 死刑条款较多, 而且分布十分广泛。刑法分则明确规定的犯罪中除渎职罪外, 其它类犯罪均规定了死刑罪名。第二, 某些死刑罪名在具体实践中, 极少适用。例如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传授犯罪方法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中除了武装叛乱、暴乱罪, 间谍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以外的死刑罪名都极少适用。第三, 死刑适用标准模糊, 明文规定并不详尽, 具体操作也不完善, 导致死刑在具体适用时自由度过于宽泛。具体表现为:法定刑幅度过大。我国刑法规定的适用死刑的罪名的法定刑跨度比较大, 法官在审判量刑时较难适用,极易出现自由裁量实用过度的情况。如刑法第 232 条规定:故意杀人的,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下至 10 年以上有 2 期徒刑, 上至死刑, 刑罚跨度过大。由于刑法未明确规定如何根据个案具体情节在法定刑范围内选择何种刑罚是符合“罪刑法定”的刑法指导思想, 导致死刑的适用标准并不统一, 并且伴随着任意性, 极易产生同案不同判的尴尬情形。(二)实践中的难题在中国传统文化观念中,人被视为“天地之性最贵者”,不仅有“德礼为政教之本, 刑罚为政教之用”和“矜幼、恤老、哀弱”的思想, 死刑程序上的“三复奏”“五复奏”等严格限制,也曾经有不少明德慎罚的良好时代(如汉初废除肉刑与相坐之法,唐太宗李世民的轻刑慎刑思想), 但是这些来自本土的传统资源难以成为当代中国法治思想改革的根本动力, 因为他们仅仅是封建帝王们一时兴起的恩赐, 难以改变传统根深蒂固的报应观念和重刑思想的束缚。在社会转型关键时期, 现阶段由于各种社会矛盾凸显, 在刑事法治领域频发经济犯罪、职务犯罪以及恶性侵犯人身权利等的犯罪, 严厉惩治犯罪刻不容缓, 既可以缓解社会矛盾、增加民众的信任度, 又可以使得民众对于惩治犯罪的愿望得以实现, 无独有偶该几类犯罪恰好是死刑适用的重灾区,就会使死刑改革道路更加崎岖。民意是影响废止死刑立法, 乃至法治改革的重要因素, 而民意又是社会中大多数成员对公共事务所持有的共同感情和行为倾向。受中国传统文化影响,民众信奉“杀人者偿命”,这种对于正义质朴的追求和对于生命无尚的尊重以及对于“恶”的严惩本身并无可厚非, 百姓的情绪在死刑改革乃至中国法治进步中都有重要影响, 主要表现: 第一, 在死刑案件的判 3 决中, 媒体、网络等社会舆论监督工具民众过度使用, 往往在法院判决时, 判决的社会接受度是法院首选, 其次才追求正义与公平; 第二, 死刑制度改革具体操作中, 来自民众呼声仍旧是最艰巨的屏障, 纵使死刑废除已然是大势所趋,但仍具需要处理好民众情感和法治进步之间的沟壑。二、关于死刑废除的自我设想(一)分阶段逐步废除死刑事物有其产生、发展、灭亡的自身规律, 其发展只能顺应规律而不能跨越发展。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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