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托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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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托管管理办法
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股权管理,保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的健康
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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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出资证明书》管理
1、《出资证明书》由股管会统一制作,统一填写、发放、签证
和管理。
2、《出资证明书》载明股东持股情况和股权托管情况。无托管
股份的股东,《出资证明书》一正一副两本,正本由持股人保管,副
本由股管会保管;有信托股份的股东,《出资证明书》有一个正本和
多个副本,正本由法定持股人保管,副本由每个被托股东和股管会
保管,但每个保管主体只能保管一份。此时,《出资证明书》要载明
法定持股人所持股份和其本人及被托管股份的实际持股数额,股权
被托管股东凭此《出资证明书》证明其股东身份。
3、公司注册资本金变更后,股管会须对《出资证明书》重新登
记确认。
4、《出资证明书》只作为股东个人持股凭证,不得上市和私下
交易或作为抵押凭证。未按股管会的有关规定进行转让或签证,持
有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出资证明书》一律无效。
5、持证人应将《出资证明书》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及时通知
股管会,声明作废,并重新申请补办证书。
第四章股权的转让和继承管理
第十五条股东所持股份,持满一年后,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
让其全部或部分,也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部分。
第十六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
1、受让双方均应向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获得董事会批准。
2、转让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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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
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如果不购买,视为
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
股权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七条办理股权转让的程序
1、买卖双方将转让申请和议定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一并交股
管会审查办理。
2、经股管会审查符合相关规定后报经董事会批准。如果是向股
东外转让的,股管会还应提交股东会表决。
3、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后,受让双方的奖金的收、付均由股管
会经手办理,并对股权进行重新认证登记。买卖双方资金未经股管
会,股管会不得签证,其转让无效。
4、受让双方均应向公司交纳转让价格2%的手续费。
5、股权依法转让后,由股管会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以
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手册,并变更《出资证明书》。
第十八条被信托的股权转让时,另需先征得受托人的同意,
并与之重新签订《持股信托合同》或另找信托人。
第十九条股东股权在股东死亡时可由其配偶或子女继承,继
承方式采取遗嘱继承或申请继承。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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