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起重、吊装作业安全治理,削减和避开起重损害和设备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一切生产施工过程中的起重作业。
第三条 对于大型或重型设备的吊装必需编制特地的设
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起重、吊装作业安全治理,削减和避开起重损害和设备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一切生产施工过程中的起重作业。
第三条 对于大型或重型设备的吊装必需编制特地的设备吊装方案,并应得到公司HSE治理部门的批准。对于20T以上的重物和刚构造工程主体的吊装,或吊物缺乏20T,但外形简单、刚度小、周密珍贵、施工条件特别的状况下,都应编制吊装方案。
第四条 用于吊装设备的车辆或机具应有使用合格证,参加起重作业的全部人员必需有劳动部门颁发的证书(包括吊机手),驾驶员应有驾驶证。这些机具和人员施工单位应向HSE治理部供应一份清单,待批准前方可进展作业。施工车辆必需购置了保险。
第五条 起重吊装工作必需明确分工,统一指挥并规定统一的联络信号。起重机械必需常常检查,保持各部位的灵敏牢靠。
第六条 从事起重吊装、校正工作等高处作业人员必需正确使用安全带和安全帽,作业时不宜用力过猛,以防身体失稳坠落。
第七条 不得利用厂区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做吊装锚点,未经工程治理部许可不得将生产性建筑、构筑物做吊装锚点。
第八条 起重重物时要栓溜放绳,吊装构件不得长时间在空中停留,构件或机械设备未固定前不得松钩,作业人员不准在起重物上行走操作,严禁将安全带挂在起吊的构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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